擅自退保有违诚信,释法说理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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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1 00:04

“卖车合同上写好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到6月,结果你去年就退保了,这不是坑人吗?”席某气愤地说道。

“才几个月时间,我以为没啥事。而且我哪知道你连保险状态也不查一下”自觉理亏的陈某小声辩驳道。

近期

新罗法院龙门法庭

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并实现当场结清案款

实现案结事了

2022年11月,席某向陈某购买陈某所有汽车一辆,并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的备注处注明:“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到2023年6月份”,而后双方分别向对方交付了购车款项和车辆。然而,2023年5月,车辆副驾驶底部发动机起火导致整车烧毁,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因该车辆的车损险在2022年11月即已被陈某退保。席某向陈某提出赔偿要求,双方沟通无果后,席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经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双方分歧并非不可调和,为最大限度化解双方矛盾,经双方同意,由市场监管部门和龙门法庭共同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室内,席某对于陈某擅自退保导致席某无法获得理赔气愤不已。陈某也自知理亏,然而对于席某的索赔要求,陈某认为金额过高,席某自身应该承担部分责任。面对双方的分歧,经办法官指出陈某擅自退保的行为属二手车买卖市场的不诚信行为,然而席某作为车辆实际拥有者和使用者,对于车辆真实保险状况理应尽到注意义务。经过多番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当场付清相应款项。

“调解不是判决,但同样需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还要践行高效、便民的理念,减轻群众诉累,实现案结事了”经办法官说道。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因此由市场监管部门和人民法庭联动调解,是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下根据纠纷特点选择对应的调解类型的有效尝试,为人民法庭完善诉源治理、营造法治环境提供了良好范例。

原标题:《法言一点 | 擅自退保有违诚信,释法说理促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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