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中院提醒您:失火也可能导致犯罪,切勿让小疏忽酿成大灾难!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1 01:36

案例就在身边,警示就在眼前。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您:失火也可能导致犯罪!

希望大家以案为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山林野外违规使用明火,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通常会危害到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失火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中院办公室

审核:蒙跃实、何微 |编审:张凤利

投稿邮箱:qxnzfy@163.com

联系电话:0859-36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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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黔西南中院提醒您:失火也可能导致犯罪,切勿让小疏忽酿成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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