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法讲堂(第九期)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7 12:53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并已按约支付租金实际居住,

遇到承租房屋被执行

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外人基于动产所有权

提出的执行异议及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该处理?

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

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

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确权纠纷审理中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

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万法 •讲堂

9月14日上午,

“万法讲堂”第九期又如约开讲啦~

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执行异议的有关内容吧~

近年来,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收案呈持续、大幅增长态势。强化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有利于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救济权。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具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性质,既是对实体权利进行确认,又需要对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法院执行进行裁决,必须运用执行思维来审理。该类案件具有审理周期较长、审判力量相对薄弱、审理难度较大、当事人矛盾冲突大等特点。

本期主讲人为我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李栩川,主讲人从执行异议制度历史沿革、异议人的身份认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阶段、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以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对执行异议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精彩内容回顾

01

概念区分

执行异议:异议人在强制执行阶段中对法院做出的执行行为或执行的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在争议,请求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需以异议审查为前置程序。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参与分配中,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提起的诉讼。

02

执行异议制度历史沿革

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 首次规定了执行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至19条 ,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初步的依据。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次引入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

2008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是现在我们审理执行异议案件纲领性的两条规定。

2015年,最法院法发布了《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处理依据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我们审理执行异议案件指明了道路,是我们审理执行异议案件的主要条款。

03

执行异议审理要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04

确权纠纷审理与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原标题:《万法讲堂(第九期)|执行异议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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