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直播】客观题无忧直播班今天正式开班!民法韩祥波老师首播开场,同学,赶紧占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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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05:48

发布于:山西省

原标题:【今晚直播】客观题无忧直播班今天正式开班!民法韩祥波老师首播开场,同学,赶紧占座!

课程简介:

2022年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民法-第1场

讲师简介:

韩祥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授课逻辑严谨、深入浅出、幽默风趣、富有激情和感染力;深谙法考规律,准确把握法考特点,授课重点突出,难点透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善于归纳法考中已经出现的考点和发掘、总结可能出现的新考点,对考生应对法考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直播时间:

2022年08月4日 19:00-20:30

直播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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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今晚直播限时免费听,录播回放对应班次学员可以听。

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民法

上篇:重要考点极速回顾总则编

一、基本原则考查角度

1.违反平等原则的典型情形:

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不合理剥夺平等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不同主体同样权利侵害不平等保护。

2.典型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

1)法律行为(结婚、离婚、合同、遗嘱等)不尊重意思自治;

2)一般侵权行为追责不考虑过错;

3)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侵权行为人个人不承担责任

3.典型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

1)侵权中,应当进行补偿或分担损失的未进行补偿或分担;

2)合同履行完毕前,客观情形变化导致对于一方明显不公,仍不变更或解除合同。

3)一方危难之际、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不进行撤销。

4.典型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1)违反合同订立、履行及履行完毕后应做到的通知、协助、保密、告知等义务;

2)虽有权利,但滥用权利;

3)不信守承诺,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

5.公序良俗

1)法律行为认定无效,必须是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违背善良风俗;

2)侵权中无法律明确规定时,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认定为具有违法性。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1.侵害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有精神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死亡时,近亲属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侵害财产权一般没有,但是,如果侵害的是特殊财产,即人身性的财产,则有。

三、主从权利

1.主债权消灭,作为从权利抵押权消灭;抵押权消灭不导致债权消灭。

2.作为从权利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 一并转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担保合同中,主合同有效时,当事人约定担保人承担独立违约责任的,关于独立责任的约定无效。

4.作为从权利人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乙主债务人的责任为限,超出部分,不得向主债务人追偿。

四、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第二, 情况紧急,别无选择

第三,在必要和相当的限度内强制侵害人的人身、财产

第四,尽快纳入公力救济途径

五、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权利被侵害的,法定代理人可代其提起诉讼。

【命题提示】三种案型:继承、赠与和侵权

六、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注意掌握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一)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1.无限制的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此种利害关系人之间没有顺序先后

2.被申请人其他近亲属及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为利害关系人

1)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均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

2)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

3.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

(二)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2.失踪人的代位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和丧偶后对被申请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

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七、监护

(一)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要点:首先只有父母才能;其次父母还必须做监护人时才能;被监护人包括成年的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

(二)父母有能力时,不可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约定由其他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人对监护有争议,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于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指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四)一般委托监护:原则责任不变,可约定由受托人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侵权的,监护人承担,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与过错相应责任

(五)附条件的委托监护:书面+丧失能力时

丧失能力前可任意解除;丧失能力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

(六)监护人除 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

公益性的捐赠也不允许。

(七)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 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八)被监护人的 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八、法人问题

(一)法人出资成员(股东)有限责任,法人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财产)对外承担独立责任

1.分支机构可以承担相对的独立责任——无法承担的仍需法人承担

2.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人格与出资人有限责任导致人格混同,出资人与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超越 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有效,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情。

(三)法人行为由代表机构实现——法定代表人(人格被法人吸收)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六)法人分立与合并时关于债务约定的效力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法人设立中设立人责任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八)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九)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九、关于可撤销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行为人因为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转达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2、欺诈

相对人欺诈与第三人欺诈 【相对人的知情与例外】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不能仅仅看结果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撤销权的时间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年、90日、5年。

6、撤销权的权利主体

欺诈、胁迫中的受害方、重大误解中的误解方和显失公平中的遭受不利者。

十、代理问题

(一)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二)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共同代理

1.部分代理人擅自行动造成损失要赔偿

2.部分代理人擅自行为完成法律行为的构成无权代理,具有完全代理权外观且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构成表见代理。

(四)无权代理(狭义的)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中的本人追认:(1)明确表示承认;(2)开始履行义务;(3)发生时明知而没有反对。

2、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外观+ 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

构成的二种经典情形:可归责于被代理人的原因导致相对人合理信赖

1)表见授权与授权不明

2)代理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委托人曾经雇佣行为人、委托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

(五)代理中两种连带

1)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编部分一、物的特 征:非人格性、可支配性

1、捐献器官、与人体分离之假牙、假肢等,与人体结合一起时,视为主体的构成部分

2、货币

1)自物权角度而言,货币有占有即所有的特征,即便是偷来的钱去超市购买东西,超市认为盗窃人对于货币享有所有权也是完全正当的。

2)自债权角度而言,货币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二、约定创立物权与让与担保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创立担保物权的,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合同有效,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主张权利(债权效力)。约定产生物权效力以让与担保为典型。

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让与担保及相关问题如下:

1.不动产:签订让与担保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将不动产登记于债权人名下。

2.动产:签订让与担保合同,并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

3.股权:签订让与担保合同,并办理股权过户登记,将股权登记于债权人名下。

4.债权人可参照抵押、质押的规定,就该担保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5.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

6.回购条款效力

1)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有效;

2)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认定为流质条款,无效。

3)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构成通谋虚伪无效,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7.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8.新债担保(后让与担保)

1)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将财产让与给债权人,用来担保债权,但没有将财产权利在形式上让与给债权人。

2)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不能主张履行让与合同(如买卖),若向法院起诉履行买卖合同的,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3)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但无优先受偿权。

4)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三、预告登记:登记债权;公示效力。

1、登记的对象是债权。

2、预告登记后,未经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不动产不生物权效力,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3、失效:债权消灭;可登记之日起90日。

四、更正、异议登记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利害关系人依然可以提起确权之诉。

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五、动产的物权变动:交付(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该特殊动产享有物权利益的、不知情的第三人】

六、居住权

1.书面合同与遗嘱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可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

2.原则上无偿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登记生效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5.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担保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分担规则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主合同 有效时担保合同 无效

1)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

2)债权人有过错

①担保人也有过错,担保人责任不超过需要清偿的1/2

②担保人无过错,无责任

2.主合同 无效时导致担保合同 无效

1)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免责

2)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并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反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及无效问题

1)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承担 赔偿责任后可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反担保合同无效的,按照担保合同无效分配责任。

4)当事人不能 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

八、共同担保的责任承担与担保人的追偿权

1.共同担保人的责任

1)有约定的,债权人 按照约定顺序实现权利;

2)无约定时,债务人物保与人保(第三物保原理相同)并存, 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3)若债权人明确表示 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担保人 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

4)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权利人行使权利 没有先后

5)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担保人承担责任后, 均可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人的追偿权

1)担保人的追偿权,可能因正常 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也可能因担保合同无效后 承担赔偿责任而产生;

2)若是 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存,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对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主张 担保物权

3)两个以上 第三人的担保并存时,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后,除以下情形外,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相应份额

①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可以直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约定份额。

②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③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请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4)共同担保中部分担保人受让债权

①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存,一个担保人受让债权的,此时认定该行为的性质为 承担担保责任。

②债权之后, 不能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符合上述担保人之间追偿情形的,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相应份额

2.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的保护【重点】

①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②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不能请求抵押人承担责任;抵押人已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可请求抵押人在所获金额范围内赔偿。

③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可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④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4.抵押的预告登记及其效力【重点】

①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支持优先受偿权,并应当认定 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②经审查存在尚未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不一致、抵押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不支持优先受偿权;

③符合以下两方面要求的,抵押人破产,抵押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一,是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九、抵押人转让权★★★

(一)民法典第406

1、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物转让的,转让抵押物行为的效力【重点】

1.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

1)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有效;

2)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转让发生物权效力,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3)抵押权人可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

1)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有效;

2)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十、抵押权与租赁权关系★★★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 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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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民法客观考前押题

1. 某度公司系某搜索引擎运营商,旗下拥有搜索广告业务。甲公司为宣传企业购买了上述服务,并在3年内间断使用同行业“乙公司”的名称为关键词对甲公司进行商业推广。通过案涉搜索引擎搜索乙公司关键词,结果页面前两条词条均指向甲公司,而乙公司的官网词条却相对靠后。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网络推广时,擅自使用乙公司名称进行客户引流,侵犯其名称权,某度公司明知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仍施以帮助。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保护,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某度公司接到乙公司被侵权的通知后,若立刻采取了删除措施,则不构成侵权

B. 某度公司对于甲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知情,与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对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的名称权受到了侵害,可请求停止侵害,且此权利不受时效限制

D. 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甲公司的某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AI陪伴者”的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相互称谓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AI陪伴者”与用户的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何某系公众人物,未经何某同意的情况下,该软件中出现了以何某姓名、肖像为标识的“AI陪伴者”,同时,软件通过算法应用,将该角色开放给众多用户,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何某的“表情包”,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AI陪伴者”的功能。何某认为被告行为对其生活带来严重干扰,欲提起诉讼,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何某作为公众人物,人格权应当受到更多限制,本案不构成侵权

B.甲公司侵犯了何某的肖像权、姓名权

C.甲公司侵犯了何某的人格尊严

D.何某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主张赔礼道歉,且均不受时效限制

3. 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甲某认为公司侵犯其权利,咨询律师,律师的下列意见哪些是正确的?

A. 由于不是直接使用照片,而是经过处理后的剪影,故不侵犯肖像权

B. 商业文案中未使用甲的姓名,故不侵侵犯姓名权

C. 公众号文章与精选出的留言应作为整体评价,认定侵犯姓名权

4. 周某为案外人莫某向上林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经2018年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周某的保证责任被免除。三年后,周某经所在单位领导提示,于2021年4月25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发现其已被列入不良征信记录,遂向上林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消除不良征信记录。但该银行在收到周某提出的异议后未上报信用更正信息,导致周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未消除,周某某在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活动中受限制,对于生活带来重大不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银行侵犯了周某的名誉权

B. 银行侵犯了周某的信用权,应删除不良担保征信记录

C. 周某可请求银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且该请求不受时效限制

D. 周某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 由于可视门铃正对原告卧室,涉及私密空间,故被告行为构成隐私权侵犯

B. 原告请求拆除门铃应予以支持

C. 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应支持

D. 对于被告安装门铃的行为,原告应予以容忍

6.张某于2021年5月22日至5月24日期间利用境外信息网络平台,公然发表、转推侮辱、诋毁袁隆平院士的推文共计9条,相关推文被他人留言10条,被转推36次,被点赞275次。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袁隆平院士的近亲属可提起诉讼请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B.若近亲属不提诉讼,检察院可提公益诉讼

C.检察院提公益诉讼的,必须公告期满一个月后才能提起

D.张某侵犯了袁院士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7. 李某、景某为两在校大学生,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古装写真广告,遂去店拍摄。后两人对照片、相册、化妆、服装等项目多次消费升级,与某影楼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2.6万余元。李某、景某通过向亲友借款和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当天向该公司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遭拒。后两人向某区消保委投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五份协议,并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2万余元,尚未支付的5900元不再支付。

A.李某景某与影楼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B.李某景某享有任意解除权

C.合同解除后,未拍摄完成部分的费用应当退还

D.对于李某景某提出变更套餐内容的要求,影楼无权拒绝

A. 周某肖某与演艺公司之间是无名合同关系

B.周某肖某可主张返还所有费用5500元

C.演艺公司应向周某肖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若周某肖某在婚礼后,未向演艺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在结婚后,可作为共同债务向周某肖某主张连带责任

9.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等众多家长为自己1至3岁的婴幼儿到某销售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会协议,每人预存了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公司法人,但收款账户名是公司唯一股东孟某某。2020年初,该婴幼儿游泳馆即处于闭店状态,后该公司承租场地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继续经营。该公司在退还部分家长未使用费用后便不再进行退款。张某等人与该销售公司法人孟某某协商无果后,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销售公司及孟某某退还剩余服务费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若充值协议中有条款规定“若因消费者不能按照约定次数完成消费余额一概不退”,则该条款无效

B. 若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不能经营,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C. 对于未服务的费用部分,公司应当退还

D. 消费者可选择主张公司或者孟某承担全部退款责任

10. 邬某通过A公司经营的旅游App预定三亚的某酒店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邬某未入住。邬某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公司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公司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提交订单成功时

B. 服务条款中的付款条款具有格式条款性质,无效

C. 若酒店不能证明已经做了提示与说明,则该条款不成立

D. 邬某没有入住构成违约,但酒店不能以此作为拒绝退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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