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概不负责”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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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08:53

有些商家在印制的格式合同中约定有“造成伤害的,本店概不负责”等条款,这样的 格式条款有效吗?

法律条文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由来

本条来源于原《合同法)》的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是作出了较大的修改。

法律释义

一、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无效

格式条款对提高交易效率、确定交易模式具有积极意义。格式条款也是合同,像其他合同一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并不因其是格式条款就必然无效。只有具备了法定无效情形时才无效。

二、本条的法律意义

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目的是防止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接受者的正当权益,促使合同双方利益均衡。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绝对无效情形: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6、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

(二)不合理的权利失衡条款:

1、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者责任。

2、不合理地加重合同相对方责任。

3、不合理地限制合同相对方主要权利。

(三)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主要考察合同条款是否导致双方权利失衡。

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二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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