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茂世曼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告乌劳人仲字﹝2023﹞第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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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2 23:22

新疆茂世曼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王潇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等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邮寄等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乌劳人仲字﹝2023﹞第1691号案件的仲裁裁决书。

乌劳人仲字﹝2023﹞第1691号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申请人当庭提交的工资承诺书及声明未加盖公章,无法确认是否为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工资5420.74元,按照申请人10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工资7816.09元(10000元/月÷21.75天×17天)。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5日工资9348.89元的请求,本委仅支持合理部分。二、关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本案,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庭审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相应证据,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的双倍赔偿金14945.01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三、关于代通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100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通告》中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员工守则》和《保密制度》对王潇给予开除处理”,实质上是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为,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据此,本仲裁庭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5日工资7816.09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0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请求。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乌劳人仲字﹝2023﹞第1691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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