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政办〔2012〕10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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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9 22:07

区金融办拟定的《江岸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江岸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试行)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0〕121号)、《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9〕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8〕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建立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金融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经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负责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材料初审、上报、组织、协调、规范、监管等工作。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区金融办,并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公众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工作。

二、小额贷款公司性质

本实施办法中,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岸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有如下特征:

(一)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服务中小企业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开展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鄂金办发〔2009〕18号文件的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根据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命名,并在字面上明示为江岸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出资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两年连续盈利。在江岸区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为主协调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3.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 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 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股东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要求,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四、受理申请、报批程序和运营要求

(一)受理

凡欲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区金融办受理申请,并指导申请人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公司正式文件)。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资本和住所,第一大股东(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相关法律手续的履行情况,其他前期筹建工作;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和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等;

3. 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自我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4. 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5.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及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及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6. 除自然人以外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 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8.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 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0. 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11.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2. 审批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报批程序

1. 区金融办受理辖区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资料后,组织区工商、公安、经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提出初审意见。

2. 联席会议根据区金融办提出意见专题审核,并实行媒体公示制度,在主流媒体上公示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3. 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后,由区金融办书面申请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三)运营要求

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2.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3.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4.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5.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合规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6.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尽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发放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的资金对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本公司股东发放贷款。

7. 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

8.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报备。

9.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审慎规范的信贷资产分类制度和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制度以及与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相适应的资本补充制度,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10. 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可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新增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区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同时,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一)监管部门职责

区金融办、工商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队伍建设。

1. 区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具体实施人,负有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协调、监测分析、防范风险等职能,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依法对拟在我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发起人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内控制度、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等资格进行审核。

(2)依法对设立在我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组织联席会议的相关单位按季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数据信息,检查其报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的,应要求其及时补充更正,必要时实施现场检查。

(3)协调辖区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及运营提供服务,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开户行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并按时向联席办报送资金监管数据。

(4)协调市级人行分支机构加强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协调市级银监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

(5)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小额贷款公司重组方案以甄别确认其个人债权等有关工作。

2. 江岸工商分局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区联席会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宣传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方针政策,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诚信守法。

(2)指导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依规办理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公司注销和备案等事项。

(3)做好准入把关,开展日常巡查、信用监管,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审计,做好企业年检工作。

(4)建立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信息定期报备制度。区工商分局应于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日常监管报告报送区联席会和市工商局。

(5)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资金和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行为。

(6)依法查处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7)对经认定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 区公安分局是小额贷款公司违法案件的侦查部门。在区联席会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人行银监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案件侦查处置工作。

(2)协调司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监管内容:

1. 是否正常营业,有无设立分支机构; 

2. 公司股东有无发生变化; 

3. 公司注册资本有无变化; 

4. 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健全; 

5. 有无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6.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是否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7. 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8. 是否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是否超过资本净额的50%; 

9.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10. 其他运营规定的监管内容。

(三)监管方式: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现场检查是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 ,是对检查对象采取的监督检查行为。非现场监管是指在采集、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贷款流向、贷款利率等合法合规经营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监督管理行为。

六、风险处置与法律责任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风险提示、警告、行业通报、拒绝增设分支机构或增资扩股的申请、限期整改、撤销批准文件,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等。 

(一)小额贷款公司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报送虚假信息,未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报送和落实整改纠正计划,或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由区联席办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诫勉谈话,进行教育。 

(二)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累计超过5%以上的,在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工商部门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情形的;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可能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由联席会议向辖区行业给予业内通报。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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