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面临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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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0 22:39

法官风采

潘在敏,女,汉族,海南定安人,现任定安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将面临何种处罚

关键词

强制执行、财产申报、司法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案情简介

陈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某分别于2016年5月、6月向陆某某的账户转入5000元和20000元,后又将自己的小轿车以65000元的价格抵给陆某某,并于2017年8月8日协商出具一张借条,载明陆某某借到陈某人民币90000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陆某某分两次向陈某账户共转入10000元,但尚欠80000元未还清。陈某诉请定安法院要求陆某某偿还剩余欠款,经过依法审理,该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由于陆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定陆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

执行过程

在案件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态度恶劣。执行法官多次联络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义务,被执行人均借口推脱,与法院玩起了“躲猫猫”。

经定安法院多番查找,终于发现了被执行人陆某某的踪迹,执行法官得知这一情况,立即带领法警前往定安某宾馆抓捕被执行人。经核对身份,确认该男子系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干警向其出示相关手续证件,依法对其进行拘留。

将被执行人陆某某带回法院后,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扣押物品登记,并查扣其随身携带的961元人民币,扣押的人民币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某。凌晨1时许,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陆某某押往拘留所进行司法拘留。

经过一晚的思考,被执行人陆某某终于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错误,于第二日上午主动让家人与申请执行人陈某取得联系,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心语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法院通过查冻扣等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对法院已生效的文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酌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广大群众应意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自觉尊重和敬畏法律,遵纪守法,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文字:潘在敏

原标题:《奉法•思进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面临何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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