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校车"超员357%,驾驶员及幼儿园管理者均获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11 03:02

  严惩!“黑校车”超员357%,驾驶员及幼儿园管理者均获刑!  

国家的未来寄托在孩子们身上

  孩子们的安全牵动着所有人的心

  而作为交通工具的校车

  承载着千家万户的希望

  但却有人为了一己私利

  铤而走险使用“黑校车”

  这种将孩子们的安全抛之脑后

  置身事外的行为

  一直是贵州交警打击的对象

  “黑校车”超载357%

  驾驶员及幼儿园管理者均被判刑!

  案情回顾:

  贵州交通广播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处获悉。2021年9月14日下午16时许,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分局民警在辖区鑫中路与金溪路交叉口500米处执勤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A***95的小型客车形迹可疑,民警立即进行拦截检查。

  经现场清点确认,该车核载7人,实载32人,超员357%(其中有驾驶员陈某某及幼儿园两名老师,29名幼儿园学生),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询问得知,驾驶人陈某某是受经开区金竹镇**幼儿园聘用,每天接送学生,该车所属人是幼儿园管理者艾某某。为了方便招收到更多的学生,艾某某聘用驾驶员陈某某,超员拉载幼儿园小朋友上下学,小小的车厢内,没有固定的座椅,安全得不到保障,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据走访调查学生家长得知

  幼儿园与学生家长约定

  每名学生每月缴纳100元交通费

  一天往返两趟接送学生上下学

  判罚结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开交警于2021年9月20日以危险驾驶立案侦查并移交起诉。2022年6月14日,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某、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对违法者施以顶格惩戒

  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

  才有望形成震慑效应

  让更多的违法者戒掉侥幸心理

  切实遵法守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规定: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能有人对于“黑校车”

  概念比较模糊

  蜀黍为您解答

  什么是“黑校车”?

  蜀黍:是指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及相关证件,用于接送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客运车或其他车辆,如无牌无证车、拼装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及三轮车、四轮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再次给大家重申一遍

  “黑校车”的危害

  必须要唤醒各位家长

  与校园管理者的责任意识

  绝不能让“黑校车”

  危害到“祖国的花朵”

  “黑校车”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1.“黑校车”不受管理部门的约束,车辆不能正常参加年审、维护和检测,车辆技术状况得不到保障;

  2.驾驶人通常没有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驾驶技术无法保障,由此不断引发交通事故;

  3.由于“黑校车”无法交纳承运人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引起的纠纷无法得到相应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乘车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4.“黑校车”驾驶人为谋求更多利益,往往不按车辆核载人数载客,超员多的甚至超过了200%。而车辆严重超员,容易引发爆胎、制动失灵等意外,也会增加车辆的行驶不稳定性。因此一旦发生事故,就是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

  孩子是未来、平安是底线

  贵州交警将

  持续加强“黑校车”

  违规违法行为的严管查处

  努力保障上学路上的交通安全

  为了孩子们的安全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黑校车”

  发现“黑校车”应当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

  警民携手,共同守护孩子们的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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