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有哪些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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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2 11:43

报告编号:NO.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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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格式合同,这些合同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而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它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影响了交易的公平与安全。本文介绍了如何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的有关内容,仅作参考。

格式免责条款显失公平有哪些有关内容

  依《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中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内容,首要条件是内容符合公平原则。从民法理论上说,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一般性的或轻微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并非违反公平原则。那么,如何认定格式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的内容显失公平呢?

  1、按《民法典》第506条,通过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一律无效。该条未提到限制责任条款的效力,为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应理解为限制责任条款同样无效。也就是说,此两种情况下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不存在符合公平原则的问题。

  2、对一般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及加重对方一般性的财产责任、排除对方的一般性财产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免责或限制责任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民用航空法》第130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海商法》第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二)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

  (三)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

  (四)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凡属违反此类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的,均属无效,亦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

  3、前述两种情况以外,需认定格式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效力的,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确定的标准进行审查。该条规定了两个要件:

  (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两个要件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行。如双方权利义务一般性地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或虽然“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但并非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所致,而是双方完全自愿协商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此种情况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撤销,而不是请求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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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芳律师 陕西西安

自从事法律工作,办理过多起刑事案件,熟悉各类案件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并熟练掌握刑事案件的办案技巧;同时还办理了民商事案件,并给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严谨踏实的办案作风,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尽心尽责的对待每一位委托人、每一个案件,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熟练的办案技巧和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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