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属于限额赔偿的格式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声明快件发生毁损、灭失时进行限额赔偿的条款,从而减轻快递服务企业未来的损害赔偿责任,旨在合理分担快递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当前,快递在畅通经济社会微循环发挥着重要作用,纵向上,它不仅整合上下游资源,实现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无缝对接,横向上,它还能联系千家万户,连接千城百业。快递服务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快件损毁、灭失现已成为快递业投诉的主要问题。快件毁损、灭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及快递企业的运行结构、运营成本和消费者权益,事关快递运输行业的前途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而具体的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无法有效规制快递行业出现的快件延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等不良现象,尽管保价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均有规定,但毕竟格式条款并非专门为保价条款量身定做的,无法准确具体的适用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困难和分歧。从裁判文书的整理情况来看,实践中快递保价条款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同法院对于有关案件“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增强快递保价条款法律效力认定的可预测性和规范性,有必要从相关裁判文书中法院对于保价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情况出发,结合民商法理论与其他相似规定,厘清快递保价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思路,提高司法效率及司法公信力。 从我国《民法典》第496条及497条对格式条款规定情况来看,快递保价条款的法律效力包含着三个认定要件,一是提示说明义务与保价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主要为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影响条款效力的认定;二是保价条款实质性内容的认定,包括保价条款是否具有公平性的认定以及条款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快递企业责任,排除或加重寄件人主要权利的情形;三是保价条款排除适用情形的认定,包括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本文中将结合实践中法院的认定情况与相关理论,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以期得出个人观点。 对于提示说明义务与快递保价条款订入合同的认定,通过整理学界及实务界对提示说明义务的争议,捋顺格式条款的法律逻辑,厘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与判定保价条款效力间的关系;对于快递保价条款的实质性内容与保价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通过整理裁判文书发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包括条款是否具有公平性以及免责条款的认定存在分歧。具体来说,是法院对保价条款中的限额赔偿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以及其是否不合理的免除了寄件人的主要权利,排除了快递条款制定方即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对于保价条款排除适用情形的认定,如果快递公司的行为对于快件的损毁、灭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援引有关限额赔偿的原则,保价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主张的故意重大过失这种主观情况存在一定的分歧。通过对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厘清故意与重大过失认定标准,并且进一步明确故意与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分配。
快递合同;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法律效力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