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法律价值时,我们总会提高法律的价值有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事实上法律的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时期,其取向总是不同的。
一、当代中国语境下,法律最重要的价值是和谐
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满足和服务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这种从属关系并不是先验的或意识领域的,而是在法律实践中主体积极地、能动地作用于法律的结果,是客观的现实。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体现并凝聚在法律中的社会关系,即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法律的价值无疑是社会客观现实和需要的反映,不能离开当前的社会经济基础去谈论法律的价值。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异常尖锐,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就目前而言整个社会的最大需求是和谐,对法律来说,其最高价值也应该是和谐。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说:“人类已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化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中,当前,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中国如果不能取代西方而成为人类的主导,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是可悲的。” 中国传统法文化深层结构中求和谐、求稳定、求有序的法价值,经过合理的弘扬,将会是促进世界文明进步的精神财富之一,它将对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和社会安定,对整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建社会公正的问题,都有着启迪和指路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判决不仅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肖扬院长的讲话,充分表达了在一个转型社会、发展中的国度,历史和现实都要求我们努力追求和谐的精神。
二、和谐价值观的运用——三个效果的统一
审判的政治效果是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审判的政治效果强调的是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办案与改革发展的关系,维护政治稳定、政权稳固和执政形象。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具体案件的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是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的功能和法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审判的社会效果强调的是坚持依法办案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结合,在办案中既考虑法律价值,又综合其他社会价值因素,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审判的法律效果强调依法独立审判和自觉接受监督,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廉洁,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忠实地体现法律的本质和立法的真实意图。
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虽然从表面上看各有侧重和不同,但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统一的,互为因果关系,互相包含。三个效果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 从法理上说,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的秩序和正义。司法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审判把法律适用到某一争议的社会关系,恢复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实现人们对正义的普遍追求。从上述意义上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做到司法公正,体现了审判所要实现的法律效果;通过审判,实现社会对正义和秩序的普遍要求,保证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党的路线政策的实现,则是审判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因此,三个效果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应当是统一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也是统一的。在实务中,确有一些案件,难统一,难以并重,就有必要再细分层次,便于解决实际问题。法官判案首先必须坚持法律标准,办案是依法办案,直接标准就是法律标准,这是基本要求。但是在当前社会改革深化,社会矛盾突出的事态下,仅仅依法办案有时是不够的,还需顾及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一些案件还必须顾及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个理念是我国国情特色及宪政法律制度所决定的。实践中,三者并不经常一致,简单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不一定得到社会的认同。因此,对正义执著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正确处理好个体的公正与社会的公正的关系,权衡个案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关系。
三、树立和谐价值观,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首先是处理好个案与全局的关系。审判工作服务大局落实到具体,就是法官对个案的法律适用。由于法律的普遍性,即对各种社会关系的共性规定有时难以对个别特殊社会关系进行规范,使得法律普遍性存在缺漏与盲区,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实现三个效果的完美统一,适用于个别情况则结果未必是公正的。因此,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摆正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关系,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来对法律条文进行充分理解,从体现法律公正价值和三个效果统一的高度来运用法律,从而达到个案效果与大局效果的和谐统一。其次是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政策是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重要措施,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当前,我国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变化,需要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是法律与社会生活的相对滞后性,使其对这种大变化来不及做出及时反映,这就需要制定措施灵活的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善于将法律和政策紧密结合起来,适用法律时要考虑政策因素,考虑政策因素时,又应当防止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再次是处理好法治要求与现实条件的关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但受传统的儒家“礼治”文化的影响,人们法的意识相对淡薄。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重要使命的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时,就应当充分考虑到一个阶段、一个地区特殊的民情,把握好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使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树立和谐价值观,必须提高四种能力
一是提高司法为民能力。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肖扬院长所指出:“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我们法院要和众多当事人打交道,更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法院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好务,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认真落实和创新“司法为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是提高学习的能力。要加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院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当前,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责任感和全局意识;二要加强法律法规和审判理论学习,深入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是提高廉政的能力。法官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品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要保持中立,做到不偏不倚,谨言慎行。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加强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与正在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年”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狠抓廉政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严格落实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在内的廉政建设制度体系,确保司法廉洁。
四是提高能动执法的能力。在目前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的情况下,要注重能动执法,善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第三人、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要充分运用调解等手段,坚持工作机制创新,不断理顺民事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方面,都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制度规范作用,构建充分发挥广大工作人员司法能动性的长效机制。我市法院在执行案件管理中,创造出来的当事人选法官、执行易人制度,充分发挥了执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例如宁津法院的执结率达到了83%(不包括中止案件),执行工作人员由原来的干不完,已经转化为吃不饱(由于案件能及时执结,工作人员手中的积案大幅减少,执行工作人员首次面临人多案少的局面)。通过有效的执行,司法权威得以树立,人民法院的形象前所未有的光辉高大,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正在形成,讲诚信,讲秩序的局面在宁津蔚然成风,和谐社会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