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发生简易交通事故,没有人员受伤,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快处易赔”进行事故处理,已经有很多司机朋友知道或使用过它,“快处易赔”是由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会同市保险同业公会开发的交通事故线上处理平台,上线七年来,因操作易、时效快,已成为越来越多的车主处理交通事故时的首选,并成功接入“随申办”。
截至目前,“快处易赔”微信服务号关注人数已突破200万,累计处理交通事故逾250万件,日均处理超2000起,不仅大大节省了广大车主处理事故的时间,也为上海这座超大城市排堵保畅发挥了积极作用。
黄浦交警通过实际工作发现,不少车主,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知识点的盲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还是存在争议,最终只能通过报警寻求交警蜀黍的帮助。
今天,摩托侠课堂,就来为大家讲解常见的一起事故如何定责,希望大家在之后的出行当中注意行车规范!
天津交警制作了一套直观有趣的动图,能够给大家直观快速的判断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因此我们特地整理并且引用这些图片,建议大家收藏!
交通事故图鉴
1.快处易赔中常见事故
2.设有信号灯路口常见事故
3.路段内常见事故
4.未设有信号灯路口常见事故
快处易赔中常见事故
1.追尾前车尾部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
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
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3.逆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掉头车辆不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十九条第二款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5.溜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不按规定倒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条款摘录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
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5.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红灯亮时,机动车禁止通行”。
设有信号灯路口常见事故
1、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违反条例《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和第五十一条 (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2.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3.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4.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
路段内常见事故
1、超越正在左转弯车辆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2.超越正在掉头车辆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3.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4.从右侧超越前车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
5.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之规定。
6.驶入禁行路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7.行经危险路段时超车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 条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 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
8.货物遗洒过程中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
9.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
未设有信号灯路口常见事故
1.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2.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3.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4.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5.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和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6.遇到障碍物不理让的情况

《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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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摩托侠课堂|一分钟教你事故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