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17 06:40

入选理由:净化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主要内容:《规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知假买假者仍可以获得赔偿;对于赠品瑕疵,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亦须承担责任;违约情况下,消费者对因果关系初步证明的规则;食品、药品瑕疵认定规则;开办者、出租者、举办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中推荐人的连带责任规则;认证机构虚假认证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规定;格式条款内容无效规则;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规则。

专家点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洪亮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而受害的情况,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回应这一重大社会问题,从责任人以及法律责任两方面,加重了生产者等侵权人的责任,实为消费者之福音。

首先,《规定》确立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独立地位,并明确了其构成。惩罚性赔偿是保护消费者的一大利器,《规定》中明确消费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并不影响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另外,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存,而且,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以人身权益受损为前提。

其次,《规定》扩大了责任人的范围,广泛地运用了连带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各自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并不相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因违反审查、检查、管理义务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生产者、销售者信息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属于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侵害消费者的,才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尤其是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其请求权基础为何,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法律适用中,应严格其构成要件。

再次,《规定》明确了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规则,有力地保障了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最后,进一步对合同法格式条款无效规则进行了解释,增加了无效情形,如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等。这一制度创新对于消费者保护,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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