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护人格权早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共识,《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保护人身权法律制度不断发展演进的结果,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保护的迫切需要。人格权编明确了人格权保护范围,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的人格权益。《民法典》将侵权责任与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克服“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人格权请求权也独立于侵权请求权,不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人格权不仅具有传统的防御性功能,而且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人格权编既强调对侵权的事后救济,更强调对损害的事前预防,允许权利人在事前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的发生。
人格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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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高校学生小明,经常截取同学肖像制作鬼畜视频发布网上用来取乐或进行丑化、侮辱。这种行为构成违法吗?
构成违法。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小明利用他人肖像进行丑化、侮辱构成对同学肖像权的侵害。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小明也无权随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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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明与小点婚后产下一子。在孩子的姓氏问题上,是随爸爸还是随妈妈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小明坚持认为自己作为孩子的父亲,子随父姓天经地义。小明的这种观念对么?
小明的这种观念不正确。父亲还是母亲的姓氏都可以作为孩子的姓氏。此外,除父母以外有正当理由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还可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法定扶养以外的扶养人等姓氏。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Q
3. 小明意外去世后,家属在网上发现有人捏造事实并散布虚假信息对其进行侮辱与诽谤,家属能否进行维权?
能。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系其生前人格权的自然延伸,即便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依然对其享有主体利益。法律保护该人格利益不受侵害。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Q
4. 人格权同财产权一样作为一种民事权利,那么权利人可以放弃人格权么?
不能。人格权区别于财产权,系人作为人所具有的专属性权利、同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放弃,也不能继承和转让。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规定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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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明逛完超市过安检门时,警报突然响起,保安怀疑其偷拿商品,便带往库房搜身。后发现警报系安检门故障所致,小明并没有偷窃。保安是否有权搜身?
法律明确禁止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严禁侵犯、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也就是说,经营者并没有检查、扣押顾客的权利,顾客也没有接受检查、被扣押的义务。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权认定顾客是否具有偷盗行为;如果真的存在盗窃行为,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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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小明作为退伍军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自己的档案中没有记载从军期间获得的重大荣誉。此时小明能否要求档案管理部门记载该项荣誉?
小明对从军期间获得的荣誉称号享有荣誉权。因此小明有权请求档案管理部门予以记载。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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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明作为某小区业主,收到物业通知于某日之前办理人脸录入信息,否则将影响日常出行。小明对此十分抗拒,能否拒绝录入?
可以拒绝录入。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小区物业对人脸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须依法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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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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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明先生与发女士的儿子小点去年刚过20岁生日,但是因为一场意外去世,小点生前并没有明确表示捐献器官,发女士在儿子离开之后,为了让儿子的生命得到另一种“延续”,决定捐献儿子的器官。自然人生前没明确表示捐献器官,死后父母可决定捐献吗?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小点在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器官,也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在其死亡后,小点的母亲发女士如想捐献小点的器官,应和小点的父亲明先生共同决定。
关联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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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某网络名人“Oh my god,买它买它”的音频可以随便拿来用吗?
不可以随便使用,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与肖像权保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仅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合理使用。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文源 | 民二庭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 |《民法典》连载之“一问一答”(人格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