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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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1 02:25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限制养犬区内养犬登记,发放犬牌,建立养犬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做好禁止养犬区和限制养犬区狂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受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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