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两男子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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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2 03:45

近日,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周某林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和主动缴纳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

2022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和携带渔船、电瓶、逆变器、竹竿等工具来到崇仁县艾坊河寺下村务东河段,将上述工具组装成电鱼设备后沿河顺流而下进行电鱼,共计捕捞各种淡水鱼类13.58公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林、周某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禁渔期非法捕捞,两男子获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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