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条款纳入港口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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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5 00:37

近日,泰州市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等相关条款纳入泰州沿江港航单位港口商务合同的通知》,推动安全生产理念与要求贯穿于港口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助力港航产业安全与经济高质量协同发展。

该《通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等相关内容为主要依据,规定码头单位及相关船舶应将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作为安全生产重要内容纳入港口商务合同(含货物中转协议、装卸合同等),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双方违约责任条款。码头单位应主动拒绝为不具备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条件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船舶提供靠离泊、装卸货等作业服务,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海事及相关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是民生之本,将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货物适载等相关条款纳入港口商务合同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实质性、有效性举措。该项工作进一步压实了沿江港航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引导航运市场良性竞争,促进港航产业自我更新、自我提升。”泰州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杨志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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