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税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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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01:49

  □法制日报记者邢东伟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仇飞

  “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把‘营改增’试点扩大到铁路运输、邮政服务、电信等行业,清费立税,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相关工作。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对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税收的表述,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郝如玉代表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建议对全国人大1985年的税收立法授权规定进行修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现行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源自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郝如玉说,当时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授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与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郝如玉认为,尽管这种授权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大环境下有其必要性,但是,对于国务院制定的条例何时提请全国人大上升为法律,却没有时间限制,在授权立法的目的、程序等方面也未加限制。

  “这种授权制度对我国税收立法有一定影响。”郝如玉说,在我国税制体系现有的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3个税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其他15个税种为国务院以条例形式制定行政法规。这种以条例形式形成的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影响税法的效力。

  “所以应转变全部授权模式,逐步建立部分授权的税收立法模式。”郝如玉认为,如果现在撤销1985年的授权规定、完全收回授权,现行以条例形式规定的15个税种就丧失了征税依据,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出于税收立法的程序和时间、税法的技术性等方面的考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制定一整套税收法律。

  对此,郝如玉建议,在2020年以前,将多数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新设立的税种则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税法实施细则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规定税收政策和税制的重大调整,应向全国人大报告。

  法制日报北京3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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