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公职律师说法】老人帮忙带孙该不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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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7 01:54

监狱公职律师说法

现代社会节奏加快,人们工作生活比较繁忙,许多年轻人结婚生育小孩后因为工作原因,常常需要父母帮忙带小孩,接送小孩上学等等,这些看上去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如果突然蹦出“带孙费”一词儿,想必大家可能会惊掉下巴。

接下来,我们来看这样一则案例:

案例|李爷爷的女儿自怀孕后就辞职在家养胎,2016年外孙女出生,给这个小家庭增添许多幸福,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现实问题:由于其女婿长期在外地工作,其女儿一个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也显得捉襟见肘。自外孙女出生后,女婿一直不闻不问不出一分钱,到头来还理直气壮地认为李爷爷家庭经济条件好,带外孙女是理所应当的。为了女儿小家庭的幸福,六十多岁的李爷爷与老伴还是放弃了安逸的退休生活,帮助照顾外孙女。同时,外孙女的日常开支和医疗、生活等费用,李爷爷也一并支付了。但此时隐藏在小家庭里的其它矛盾也凸显出来,2019年底其女儿与女婿离婚。鉴于女儿及其前夫长期白吃不付费,李爷爷怒了,于2021年3月把女儿及其前夫直接告到法院索要“带孙费”。

一纸诉状索要“带孙费”

李爷爷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为父母,而非外祖父母,所以自己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女儿和女儿前夫应当支付。李爷爷向法院提交两个主张:一是要求两人支付外孙女出生以来自己垫付的医疗和生活费8万余元;二是支付自己照顾外孙女所产生的“带孙费”4万元。

法院的调解及审理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这起索要“带孙费”案件,主审法官对照《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向当事人详细做了释法工作,反复、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重视和感恩。法院认为,“家庭”“亲情”本就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体现出子女们“理所应当”式的啃老,忽视父母的付出,让父母逐渐感到痛心、寒心。经过各方努力,案件最终达成调解:女儿及其前夫自愿向李爷爷支付10万元。

引发的社会思考

某媒体就此事做过一个网络调查,根据结果显示,超过一半网友表示,假如父母帮忙照顾孩子,会给“带孙费”。

在父母带孙辈这个问题上要顺其自然,儿女应给予理解,不能强求,更不能无休止的“啃老”。本案中,李爷爷索要“带孙费”,并非完全意义上的金钱诉求,更多的或为情感的倾诉,是希望女儿女婿对自己的辛勤劳动与付出的认同与感恩。

公职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李爷爷女儿及女婿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李爷爷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孙女的义务。父母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而帮助子女抚养下一代往往倾尽全力,舐犊之心固然可怜可敬,但“啃老”行为亦应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原告李爷爷实际代二被告抚养外孙女,李爷爷因此而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二被告偿还。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责任在父母,而非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帮忙带小孩,这是中国的传统,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因此父母帮助子女带小孩属于道德范畴,不属于法律范畴。带与不带,老人有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也无权强求。

写在最后

家和万事兴,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和睦决定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含饴弄孙、颐养天年是每个老人应该享受的幸福,作为一个大家庭,各方都应该相互体谅、相互关照。在民法典的法治光辉映照下,我们希望看到每个老人能儿孙满堂、子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的动人画面。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27条、第121条、第1067条、第1068条、第1074条

原标题:《【监狱公职律师说法】老人帮忙带孙该不该“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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