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仲裁当事人起诉的处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 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