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须进入法治新常态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06 04:01

  9日,中消协新闻发言人明确表态,支持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状告上海铁路局。去年底,浙江消保委认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规定违法,遂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1月10日《京华时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益诉讼。浙江消保委的行动,中消协的支持,公益诉讼主体的行为,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用法律手段与司法路径,向铁路霸王条款发起挑战,以维护遗失车票群体的利益。徒法不能足以自行,新消法授权的公益诉讼主体,如果少作为,甚至懒作为,就会“消耗”法律的善意与维权功能,让法律成为“纸老虎”。只有类似的公益诉讼进入法治“新常态”,才能激活法律,捍卫法制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个人在战斗”最多只能收获“一个人的胜利”。去年,长沙消费者何先生乘坐从武汉到长沙的高铁时,因为车票丢失被要求补票和手续费,何先生后将广铁集团告上法庭。去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在现行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情况下,车票不是确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唯一的凭证,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何先生胜诉,也绝对扳不倒“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规定。

  公益诉讼之“矛”PK霸王条款之“盾”。霸王条款,“不合理地存在”,通常有其历史背景与滋生土壤,有的甚至有着部门利益至上的“法规”保驾护航,成为既得利益者的“盾牌”与“避风港”,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霸王条款“拖了法治社会的后腿”,越来越成为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绊脚石”。公益诉讼要成为法律利器,成为攻破霸王条款之“矛”,这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责任,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内在需求。

  公众期待着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勇于、善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勇于”是法律责任的担当,“善于”则内含改革创新的智慧。进一步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已成为社会进步的“双翼”。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容”,以及法律责任的赋予,既有“如虎添翼”的预期,又有落实责任的鞭策。“不落实就落空”,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深化改革,所有的责任主体都应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创新作为。(李云)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