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典”亮生活】 交了定金不给退?真相原来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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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6 18:37

只图定金一时爽?

交付违约愁煞人!

车子没提到,定金不退还

到底谁违约?

近日

我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

关于“定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起来看!

原告小李在某某汽贸公司订购新车一辆,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五万元,交付定金后若未按期支付余款,所付定金不退;交付定金后10日,汽贸公司应履行交付义务,但是对于逾期交付车辆的违约责任无约定。”小李当日即交付了定金五万元,被告汽贸公司出具了收据。

到了约定的交付之日,由于疫情原因,汽贸公司无法履行交付义务。小李将汽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后经办案法官调解,最终汽贸公司返还了小李支付的五万元定金。

法官有话要说

一、定金合同具有实践性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二、

定金合同具有限额性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

双返的情况下要有违约情况发生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

定金+违约金都想要?答案是NO!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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