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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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3 14:46

据为己有和拒不交出是侵占罪客观方面的两个必要组成部分。据为己有是侵占的关键,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据为己有的进一步公开化、明确化。在侵占罪中,将自己发现的他人遗忘物据为己有可以通过收起、隐藏等较为典型的行为来实现。而将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则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是在保管过程中超越保管权限,对代为保管的财物进行所有者才能进行的处理,如转赠、毁坏、出卖等;另一种是在所有者来索取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在第一种情况中,行为人通过对保管物的处分行为彻底表明了侵占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无法再把保管物退还或交给其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再需要证明其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而在第二种情况,则必须加上拒不交出和拒不退还的情节,方能证明其侵占的主观故意。因此,绝对地说拒不交出和拒不退还不是侵占罪客观方面的组成部分是不妥当的。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侵占案件都要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轻捷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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