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普法课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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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4 11:39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9条第1款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案例分析】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受他人雇佣,驾驶厢式大货车在某市107国道旁的某废品站,以每车运费1500元的价格,装载一车进口旧服装运到某镇。当日,吴某驾驶的大货车载运该批旧服装到某镇某路段时,被某市打私办及工商部门查获,当场缴获国家禁止经营进口的固体废物旧服装135捆,净重13835公斤,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因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警方提示】

我国自2019年开始明令禁止进口回收报废的外籍船舶等固体废物。非法处置走私到国内的固体废物,会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安全及民生健康安全造成极大损害,不仅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还将承担相应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原标题:《【冬季行动 | 环境普法课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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