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条款,能否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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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4:36

近日,城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借款也已实际支付,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但原告认为被告仍应支付其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认为,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只需向原告偿还借款,但无需向原告支付利息。承办法官耐心向原告释法明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往往都是朋友之间、亲戚之间出于互相帮助发生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息,也为了保护、弘扬这种良好的社会风气,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也规定,未约定利息条款的前提下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难以支持。但被告仍然坚持其诉求,无奈,承办法官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家,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该条规定代替了之前的出借人可以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规定。所以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出借人未约定利息条款的前提下,再次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已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未约定利息条款,能否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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