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向同一人借多笔钱,债务人先还哪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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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4:37

“我在你那借的几次钱,已全部还清!”

“还款数额我认可,但借款并没有还清!”

法庭上,多笔借款,还没还清,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

生活中,借款是解决资金短缺的常见方式。但因为借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自然人之间存在数笔同类债务,部分清偿时如何确定偿还顺序?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一起看看王城法庭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4日,铁柱(化名)向大壮(化名)借款1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2018年12月6日,又向大壮借款27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5%。

2019年6月13日,铁柱向案外人阿勇(化名)借款90000元,约定年利率为15%,2023年7月19日,大壮依法取得该债权。

2018年9月19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铁柱分多次共向大壮还款589000元。对此还款金额,大壮无异议,但其认为铁柱所欠借款仍未还清。

2023年6月30日,大壮来到王城法庭起诉,要求铁柱偿还下欠借款本金46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大壮将下欠借款本金变更为360000元。

第二次开庭,其又将下欠借款本金变更为169783.56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铁柱辩称,欠款已全部还清。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因铁柱自2018年9月19日至2023年7月1日多次还款,且还款时间与借款时间存在交叉,即上一笔借款尚未还清又发生新的借款,每次还款后,利息也应根据实际下欠本金数额进行计算,并逐笔分段计算。

经计算,截至2023年4月19日,铁柱欠大壮的借款已全部偿还。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大壮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承办法官彭志宏进一步释法答疑,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这起借款纠纷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法官说法

有些时候,债务人可能会对同一债权人负担了多笔债务,并且又没有能力全部清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款的顺序就涉及法律中的清偿抵充顺序原则。

我国《民法典》将数笔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规定为三种类型,即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

其中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属于意定抵充,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抵充。而法定抵充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抵充,意在补充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不完备,在欠缺意定抵充的情形下,适用法定抵充以解决债务清偿的秩序。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本案中,铁柱于2017年11月14日向大壮借款100000元(无利息),2018年9月19日还款50000元;2018年12月6日铁柱又向大壮借款270000元,此时,铁柱于2017年11月14日向大壮所借款项尚未还清,下欠50000元。

那么铁柱于2018年12月9日还款21000元,偿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呢?

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铁柱于2018年12月9日还款21000元时,2017年11月14日所借款项已到期且尚未清偿完毕,应优先偿还,待2017年11月14日所借款项全部偿还时,剩余还款用于偿还2018年12月6日所借款项。

另外,铁柱在2018年12月6日所借款项未清偿完毕时,又于2019年6月13日向大壮借款90000元,由于2018年12月6日和2019年6月13日的借款都约定了利息,在2018年12月6日出借款项未清偿,2019年6月13日又借款后,应将2018年12月6日出借款项未还本金与2019年6月13日出借本金合并计算本金及利息,一并偿还。

若两笔借款一笔有利息,一笔无利息,则应根据该条款的规定,认定优先偿还有利息的债务。

总之,作为债权人最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债务抵充顺序,而作为借款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积极进行指定抵充,比如注明钱款用于偿还哪笔债务,以便于法院对多笔债务的利息、本金偿还情况一目了然,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原标题:《【以案说法】向同一人借多笔钱,债务人先还哪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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