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法院13件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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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5:1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旨在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在全国法院首批入库的3711件案例中,泰州法院共有13篇案例入库。

泰州法院入库案例目录

1.卢某某受贿案——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2.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行为人“被动漏罪”情形下数罪并罚条款的适用认定

3.杨某某等人挪用公款案——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4.朱某挪用公款案——行业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的认定

5.王某岳、赵某、余某棽、董某祥协助组织卖淫案——组织卖淫中“代聊手”行为的定性

6.朱某祥袭警案——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的行为构成袭警罪的加重犯

7.倪某某强制医疗案——申请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的证明标准

8.周某诉某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劳务人员根据劳务接受方安排在第三方处作业时受伤赔偿责任的认定

9.吴某某贩卖毒品案——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构成共同犯罪

10.夏某华故意伤害案——对经鉴定无受审能力的被告人的程序处理

11.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12.辛某某、郑某某等开设赌场案——通过虚假宣传引诱客户参与竞猜赌博行为的司法认定

13.袁某行贿案——配合检察机关调查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小编摘选了其中2篇入库案例

供大家学习参考

01

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替代开票”条款应认定无效

再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再13号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兰垒(承办人) 徐劲松 陈海波

案例编写人:兰垒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02

卢某某受贿案

——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行为的定性

一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刑初41号刑事判决

合议庭成员:吴晓蓉 徐佼 祝年玺(承办人)

案例编写人:祝年玺

裁判要旨

对于新类型贿赂,应当借助于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对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凡是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不管采取什么名义,都是变相的受贿,可以纳入受贿罪的评价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制约关系,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的,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应当适用受贿罪。

“案例库建设将是一个长期动态过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下一步,泰州法院将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为抓手,广泛组织、鼓励广大干警参与审判理论研究和精品案例培育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司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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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泰州法院13件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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