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能否“父偿”?

自古以来,关于债务方面,就有“父债子偿”、“子债父还”之说,我们经常会听到或在新闻报道里看到借款人欠债不还,出借人找其家人讨债的情况。在当下法治社会,“子债父还”行得通吗?是否真的有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孙某生前因生活困难向黄某借款十万余元,后返还了5万余元,尚欠本息共计5万余元未还,孙某却因病去世,黄某认为子债应父偿,便将孙某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其子的剩余借款本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应当在所得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于是,宝坻法院大口屯法庭法官询问孙某的父母作为孙某的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其遗产,孙某的父母当庭明确表示愿意继承,但是通过查询,承办法官查到孙某的遗产仅剩公积金2000余元,也就是说不管孙某的父母是否愿意继承,黄某的债权已然无法实现。承办法官只得在原、被告之间开展调解工作,特别是对原告黄某解释清“子债父母不能偿”的原因,黄某虽面露难色,但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并对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表示感谢。


虽然,“子债父偿”不一定能行得通,但我们依然要强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要因为欠款影响了自己的父母、子女,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作为一名公民的诚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宝坻天平
供稿:陈雪强
制作:审管办
原标题:《【以案普法】“子债”能否“父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