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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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08 08:39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透明

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信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办法(试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第1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提升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信度,规范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省高级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裁判文书评查范围是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审(执)结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及执行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裁判文书评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评查的原则。

第四条 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为评查工作责任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条 裁判文书评查具体工作由负责案件评查的员额法官承担,必要时可由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员额法官或者聘请审判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高等院校学者、法学专家兼职评查。

第六条 评查人员在开展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评查需要,申请查阅评查裁判文书的案件卷宗、查看庭审录像;

(二)对被评查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三)严守评查纪律,不得泄露相关案件涉密、涉隐私信息和尚未公开的评查结果;

(四)填写个案评查表,汇总部门或单位的评查意见;

(五)按时完成评查任务,妥善保管纸质卷宗材料,规范使用电子卷宗;

(六)推荐优秀裁判文书。

第七条 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被评查裁判文书的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发人或与被评查裁判文书的承办法官有利害关系;

(二)与被评查裁判文书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

第八条 裁判文书评查工作按月开展,每月随机选定各审判业务部门上月已结案件中的五份裁判文书进行评查。上月已结案件不足五件的,对结案文书全部纳入评查。

第九条 根据最高法院和本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工作安排,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辖区法院开展裁判文书自查和交叉评查。

第十条 评查裁判文书依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评查的重点内容是: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最高法院样式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达到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分析认证理由充分、裁判说理透彻严谨、适用法律正确、裁判主文明确具体和审判程序合法的要求,裁判文书应明确阐述认定事实和证据认证的理由、形成裁判结果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应做到控或诉、辩主张、举证要点、质证过程、认证意见、裁判依据充分。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结构合理、格式规范、要素齐备;

(二)叙事清楚、逻辑严密、繁简适当;

(三)焦点准确、论证透彻、层次分明;

(四)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语言规范流畅、文字及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二条 评查裁判文书要注重从检查裁判文书的错、别、漏、多字等低级错误向促进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严谨性、准确性、规范性、权威性转变。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的评查,主要是下列几个方面:

(一)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

(三)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

(四)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评查实行百分制和扣分制,以分值扣完为止。评查结论分为优秀(96-100分)、良好(80-95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评查人员每月汇总裁判文书评查结果并定期通报;评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向各审判业务部门反馈;每季度向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汇报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评查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1.认真按照评查标准进行评查并扣分;

2.对存在的问题如实填写评查表;

3.对被评查裁判文书进行等级评定;

4.对各等级裁判文书进行客观理由说明。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一)漏引、错引主要法律条文;

(二)裁判主文部分遗漏、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称谓、刑期等错误的;

(三)裁判文书存在重大错漏,损害当事人利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重大影响裁判文书质量的情形。

第十六条 拟评为不合格裁判文书的,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召集院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查会议讨论决定。

裁判文书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办法官、合议庭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由审判管理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查会议复议并答复,承办法官、合议庭仍然不服的,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各审判业务部门按评查通报要求,按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评定为优秀的裁判文书,一般不超过被评查文书总数的百分之十,并附有评优理由。

评查人员负责建立优秀裁判文书库,年度优秀文书中按要求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全省法院优秀文书评比。

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评查结果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作为法官年终绩效考核及奖惩、晋级、晋职的依据。

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评查工作计入评查员额法官的办案工作量,根据评查裁判文书具体情况,进行折算或测算工作量后计入法官年度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建立日常台账,按月整理评查卷宗,并按年度对评查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本院制定的有关裁判文书评查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相冲突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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