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中金管罚决字〔2024〕4号),阳光财产保险晋中中心支公司及总经理闫文伟(简称:阳光财产保险),其财务数据不真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晋中监管分局对阳光财产保险晋中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闫文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