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邻居擅自改变入户门的打开方向,相邻权纠纷如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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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3 08:33

槐法案例丨邻居擅自改变入户门的打开方向,相邻权纠纷如何化解?

政务: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23-05-25 19:34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3】87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自当和睦相处。然而,作为邻居的张某和郭某,却因为“一扇门”起了纠纷,郭某未经张某同意,把进户门由“内开”改成了“外开”。那么,郭某的此种做法有没有影响张某的相邻权?法院将如何判决?本期以案说“典”,让我们通过槐荫法院左琦法官审理的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共同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张某与郭某系相邻邻居。2022年8月期间,郭某将其房屋入户门更换,由原有“内向开门”改为“外向开门”,其在更换入户门时,未征询张某意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要求被告将入户门的打开方向由外开恢复至内开。

郭某辩称,第一,自己改造的入户门外开180°时可以贴合墙面,不影响张某通行,并未侵害其相邻权。第二,自己家中老人均患有疾病,遇到紧急情况(急救或火灾等)时内开门会严重影响急救。

为了解双方的居住及入户门的情况,经法院现场勘测,郭某入户门处系张某必经之路,郭某入户门外开90°时,门外沿距消防管道32厘米,该距离不能允许一人通过。

法院审理

经审理,槐荫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居住的楼层公共通道宽度较窄,郭某入户门由“内向开门”改为“外向开门”,为相邻权利人张某增设了通行时的特别注意义务,妨碍了相邻权利人张某的一般正常通行。张某要求被告将入户门的打开方向由外开恢复至内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郭某辩称中称相邻关系应具有法定的容忍义务,但该义务不能超过应有的限度,其改装入户门的行为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辩称不成立。郭某辩称其入户门外开180°时可以贴合墙面,不影响通行,此种情况也只是针对郭某有特殊需要时才能达到的程度,并不是所有开门时均达到该程度。郭某同时辩称,家中老人均患有疾病,遇到紧急情况(急救或火灾等)时内开门会严重影响急救,但未提供直接有效证据证明。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房屋入户门的打开方向由外开恢复至内开。判决作出后,郭某已经自动履行判决义务。

同时,为维护双方邻里关系,法官再次就双方的纠纷处理给予提示,了解到双方纠纷前相处关系尚可,法官要求原告在被告方出现需要帮忙的情况时要积极协助处理,同时注意保持必要的安静,给双方一个和谐愉快的生活环境。原告表示会积极恢复双方邻里关系。此后法官又与被告联系,落实了判决履行情况,并对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应对及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法官说法

如今,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部分居住于高楼大厦的居民已不满足于现有的生活环境,其中不乏旧房改造或城市拆迁后安置的房屋,这些楼房的设施设计往往囿于当时的建设标准,而当这些设计有时候妨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需要时,人们往往以自己为中心,仅考虑到如何改造更舒适方便,而全然忘记了相邻的邻里关系的处理,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本案中,如果被告在变更原设计入户门打开方向时征求原告意见或与原告协商处理方案,也就不会产生本次纠纷。再者,邻里关系是长期相处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双方都要悉心互助,特别是家中有小孩和老人的,相互体谅细微的琐事,换位思考,既给对方也给自己一份安全安静安心的生活环境,和谐共处,其乐融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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