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质救济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2-26 16:39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同质救济原则有许多具体体现。比较典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条文是同质救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它强调的是折价赔偿,即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超出实际损失地赔偿,只能折合成同等价值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该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向多个保险人提出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该规定限制了被保险人在取得了相当于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金后,仍然拥有保险标的,从而间接获得超额的赔偿;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本条防止被保险人一方面取得了保险金,另一方面又从侵权人处获得另外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条款或者定金条款”,这些规定都是防止一方当事人提出超额赔偿之诉,充分体现同质救济的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要求予以增加”,该规定从另一层面上体现同质救济原则,旨在违约金未达到实际损失时,可因同质救济原则而要求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实际损失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止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法律规定包含了职工的个人财产的赔偿请求权。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财产损害作出赔偿的规定,但职工私人财产在工作中遭受实际损失时仍然可以根据同质救济的原则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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