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具体案件中看房屋买卖的相关问题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0 04:30

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6日购买了被告孙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并于2013年入住至今。本套房屋因房产证办理程序滞后,直到2022年3月才张榜通知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等。得此通知后,原告联系被告孙某及其代办人,但至今联系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被告是否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等问题。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告孙某将自己申购的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的房屋于2013年2月出售给原告张某后,原告张某入住该房屋已十余年,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在原告张某办理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孙某出售房屋后,应向原告张某交付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他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所需的必备材料,并在原告张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时予以必要协助属于其应尽的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购买的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在原告张某办理完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后房屋的产权归原告张某所有;

二、被告孙某应协助原告办理关于该房屋签订购房合同、领取购房发票及其他办理产权登记所需必备材料的相关事宜;

三、被告孙某应协助原告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