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涂改管辖条款
面对法庭询问
仍未主动说明
日前,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
原告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因虚假诉讼
被海宁法院分别罚款3000元

为催讨货款,刘某欲将孙某等五人告上法庭,但证据欠款条中却清楚写明了“如发生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方便自己起诉,刘某及其代理律师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将欠款条中原本的“债权人所在地”划去,写上了“海宁”两字,并在涂改处捺印。

拿着涂改过的欠款条,刘某向海宁法院提起了诉讼。因刘某未提前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在线上庭审的举证质证时,承办法官要求其上传证据原件照片,然而刘某此次上传的证据却与起诉时上传的并不一致,是使用照片编辑器处理过的图片,经法庭询问,二人仍未主动说明情况。

承办法官当即向被告核实,被告称签字时欠款条中并无“海宁”字样,双方也没有就管辖方面的问题达成过补充约定。面对无法再隐瞒的现实,刘某及其代理律师终于承认为方便诉讼,私自对证据进行了涂改。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且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仍未主动说明,其虚假诉讼的行为违反了诉讼程序规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考虑到在相关事实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刘某及其代理律师尚能表示悔过,且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适当从轻处罚。
最终,海宁法院决定依法对刘某及其代理律师罚款各3000元。上述罚款,现已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诉讼活动中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遵守诉讼程序规则
是基本行为准则
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私自篡改、伪造证据
非但难以实现其目的
更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标题:《为方便诉讼涂改管辖条款,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