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普法】第二期 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期间及时效问题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01 15:48

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期间及时效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袭来,为防控疫情,减少人员聚集,各地区均采取了积极地防控措施,如“封城”禁止外来人员及车辆入城,本地人员及车辆禁止出城,“封路”“封闭村”“封闭小区”等防疫措施,这种形势下,涉及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Q1

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通俗来说,包括:

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现象;

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或战争、罢工、骚乱、恐怖行动、传染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Q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参照以下规定,可以明确如遭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发生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的,属不可抗力(具体需根据受影响、限制程度等实际情形确定),反之不属于不可抗力。

1.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具有相似之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颁布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第三条第三款:“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之规定条款)妥善处理。”

2.《中国人大》全媒体北京2月10日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据此本次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Q3

什么是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Q4

诉讼期间怎么顺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可抗拒的事由一般是指当事人无力克服或者无法预防的事由。而本次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属于当事人无力克服或者无法预防的事由,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期限。该10日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法定期间的顺延:应以实际耽搁的时间为依据计算顺延时间的长短。比如判决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5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开始后的第3日被确诊感染,后隔离治疗20日,治疗痊愈后又被医学观察14日,当事人应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医院的证明为主要证据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顺延期间的,应当再顺延12日。

2.指定期间的顺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耽搁指定期间的具体情况,不需一定补足实际耽搁的期间。

Q5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诉讼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而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如此疫情并未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造成障碍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二、法定要件

1.因疫情导致当事人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主要包括:

(1)当事人因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而住院治疗,无法主张权利;

(2)当事人因属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观察,无法主张权利;

(3)当事人因政府防控疫情而采取了封路,封锁居住区域等措施,无法主张要权利。

(4)当事人因其他与疫情有关的障碍导致无法主张权利。

如果是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的,债权人同样面临着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因此,如果债务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同样可以考虑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不可抗力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例如:当事人于2020年2月10日因与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被隔离,2月24日解除隔离,如果其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届满,适用诉讼时效中止,2020年8月24日之后届满,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 因自身原因无法主张权利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债权人应当就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病历、隔离观察证明、政府公告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证据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 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能只能确定债务人处于失联状态而并不知晓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举证困难甚至无法举证。对此,如果债务人身处疫区,可以相应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其他地区的债务人,债权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失联的事实,同时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通过网络或媒体等方式表达了主张权利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考虑确定不可抗力的存在,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在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的权利,即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与诉讼时效中断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在不可抗力的事由结束之后,应在六个月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对于疫情解除的事实,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对于因确诊或疑似等原因隔离的,应当自治疗结束或隔离解除时开始继续计算时效;对于疫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以政府文件宣告疫情解除或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时开始计算。

撰稿:邵丽琴

审稿:陈泽兵

原标题:《【防疫普法】第二期 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期间及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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