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学堂】第23期 遭遇“霸王条款” 维权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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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0 10:05

【导语】

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的使用更加普遍,极大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格式合同的衍生品“霸王条款”随之出现。所谓“霸王条款”从法律层面讲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凝聚了一种感情色彩的情绪化表达。它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利用自己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从而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并且损害合同相对人利益的合同格式条款。

【基本案情】

“霸王”一:变相版禁止自带酒水。李某在餐厅请朋友吃饭,考虑到朋友“酒仙”的外号遂自带了两瓶五粮液,餐厅门口并未写有“禁止自带酒水”字样,但李某在掏出酒时遭到了阻止,并被告知餐厅禁止自带酒水,最终在支付了20%的开瓶费后,结束了此次争执。

“霸王”二:虚假宣传引纠纷。张某等人购房前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但交房后得知开发商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等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也并没有修建露天泳池。当其找到开发商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官说法】

“霸王”一案例中,餐厅有决定菜肴、酒水价格的自主权,但要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前提,“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厅利用优势地位设立的霸王条款,即使餐厅在门口处张贴了此类字样,也因这是额外强加给消费者的责任而无效,收取开瓶费的行为既无合同上的根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理应退还给消费者。

《民法典》实施后,其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霸王”二案例中,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原标题:《【法治微学堂】第23期 遭遇“霸王条款” 维权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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