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法治室)负责人对此《意见》进行了解读——
Q: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特殊的意义?
A: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
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省委中心工作、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督工作力度不够、渠道不畅、机制不全等问题亟需解决。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成为一个新的重大课题。为此,省委高度重视,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省检察院等单位,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并广泛征求了法院、公安等相关单位意见,形成《意见》。
这个《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对新时代浙江检察工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也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浙江,使法治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深入推进平安浙江建设,促进我省社会治理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对权益保障、公平正义、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Q:
《意见》对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作出哪些具体规定?
A:《意见》针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明确了做优刑事检察的重点: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要重点督促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以及违法采用侦查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要重点督促解决刑讯逼供、违法取证、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懈怠侦查、退而不查、不当适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要以抗诉为主要手段,重点开展对量刑不当、诉判不一、改判和死刑案件的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的监督;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要重点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刑罚交付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同时强调,要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督促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履职。
做优刑事检察,离不开工作机制的保障。
一方面,通过完善机制提高刑事检察办案质效。重大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意见》强调的“提前介入”“同级移送”等机制,能有效发挥检察机关诉前引导、审前过滤作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侦查行为,提高办案质效,同时,通过典型案件情况通报和定期分析制度,总结分析办案经验与不足,加强案例指导,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机制推动刑事案件数据互通共享。当前,我省公检法司等机关还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壁垒,导致监督线索来源不够通畅、发现问题不够及时,《意见》强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建立数据统一归口和通报机制,将有效形成合力,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Q:《意见》对民事检察监督有哪些明确的要求?
A: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层次、更丰富内涵的需求,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多地体现在大量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上。
《意见》规定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做强民事检察——
一是加强生效裁判监督。民事生效裁判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检察机关要继续将生效裁判监督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落实精准监督理念,通过监督办理典型性的个案,推动某一领域司法理念的改进,彰显民事诉讼监督更高层次的价值。
二是加强诉讼程序监督。随着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案件结果公平公正,而且要求过程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当事人希望作为权利主体得到应有的尊重,这些需要在合法的诉讼程序中得以实现。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程序监督,既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
三是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当前,提起诉讼已成为权利救济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依职权审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通过向法院提出抗诉、发送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纠正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通过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监督从专项监督走向常态化监督,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是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虽然实现,但是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对于执行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的期待较为强烈。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就是要支持法院依法规范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Q: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做好这项工作有什么特殊的意义?
A:《意见》指出,要做实行政检察,加强行政执行活动特别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行政非诉执行违法、行政机关未依照人民法院裁定组织实施的问题。
所谓行政执行包括行政裁判结果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中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活动。
行政非诉执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不同,行政非诉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与行政裁判结果的执行依据是法院裁判文书不同,行政非诉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行政决定。第三,与行政诉讼系“民告官”不同,行政非诉执行通俗地说是“官告民”,申请人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人,被执行人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第四,行政非诉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第五,行政非诉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开展非诉执行监督,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切,着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推动形成四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全面履职的多元化行政检察工作格局的重要方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Q:《意见》对做好检察公益诉讼有哪些要求?
A: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为此,《意见》规定要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加大办案力度。
检察机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履行好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职责:一要围绕中心大局,找准切入点。认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服务保障美丽浙江、健康浙江、法治浙江建设。二要聚焦重点领域,狠抓办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明确了公益诉讼的五大法定领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检察机关要加大这些领域的办案力度;同时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牢牢抓住“公益”核心,积极稳妥探索“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维护更广泛公共利益。三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对接政务、综治、信访等信息平台,走访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益保护的关切。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案件管辖、移送和庭审程序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代表委员的作用,借助“外脑”提升公益保护能力。
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中要努力提升办案质效。一是落实重特大案件标准,多办高质量有影响的案件。近期,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公益诉讼重特大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全省检察机关要落实好这个规定,进一步提高全省检察人员办理重特大案件的积极性,多办高质量有影响的案件。二是注重精准监督,提高检察建议刚性。通过立案前初查、立案后调查,查清事实证据,强化释法说理。建立案件分类审核、专家论证研讨等机制,提升诉前检察建议质量。积极探索检察建议公开宣告,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重视程度,确保检察建议监督效果。三是注重类案监督,推动社会面治理。在立足办案的同时,注重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针对案件反映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深入剖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推动领域、行业和区域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办案效果。四是组织“回头看”专项活动,提升公益保护效果。深化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重点关注行政诉讼诉前程序案件是否存在虚假整改、纠正违法不实、事后反弹回潮及检察建议制作不规范、不合理、司法化不足等问题,重点检查提起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