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与城市管理工作休戚相关。
那么, 民法典对城市管理工作都有哪些规定呢?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案例
家住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星城小区朱先生晚上回家后,通过外卖平台点了美食。吃好以后,走到小区楼下随手把垃圾丢在地上。当晚,物业人员在进行垃圾分类工作日常巡查时,发现了这袋垃圾。根据外卖单上显示的地址,物业将该住址用户的门禁卡拉入“黑名单”,并通知业主前往城管中队进行处罚。面对自己乱倒垃圾带来的后果,朱先生十分懊悔,赶紧到江干城管笕桥中队接受处罚。中队执法队员解释,朱先生乱倒垃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中队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浙江在线2019年5月15日)
解读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一些居民社区中较为普遍,很多时候物业公司推卸责任,视而不见,业主个人因没有法定诉权,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因此,尽管个别业主侵害园区公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但诉诸法院的案件却寥寥无几。
民法典对此的有关规定,赋予了业主、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相关当事人对侵害园区公益行为的诉权,也规定了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职责,可以有效防范和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案例
近日,钱江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三新路时,发现三新路与钱潮路口天桥下的人行道和绿地内出现两堆用编织袋装的装修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对接四季青街道综合指挥平台,调取路面监控。根据监控显示,两辆满载编织袋装货物的三轮车14点44分进入天桥下,1分钟左右就空车从天桥下出来,扬长而去。同时现场办案人员在垃圾中细心查找,很快发现了有效线索:一张装修服务凭证和一份建材销售送货清单。线索直接将装修垃圾源头指向上城区复兴北苑小区某住户家。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复兴北苑。通过小区物业和监控定位到装修户,很快找到了装修负责人管某。管某面对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哑口无言。在一再追问下,管某交代了两辆运输并偷倒装修垃圾的三轮车主信息。执法人员找到两名涉嫌偷倒垃圾行为的当事人。在证据面前,当事人承认了偷倒的事实。两名当事人因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被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将面临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杭州日报 2020年8月12日)
解读
民法典弥补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空白,为生态环境执法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确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导向,进一步将生态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为人们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明确的民法依据。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拱墅区古新河河道保洁人员在进行河道例行保洁时,发现古新河河面上漂浮着大片油污。发现情况后,拱墅区城管部门以及米市巷街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断污染水体。经过监控调查显示,是杭州绿地油脂有限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将泔水偷倒到雨水井内,导致油污直接排入古新河。拱墅区城管局表示,工作人员半夜偷倒泔水的行为,影响水质,破坏生态,已经构成了从严从重的处罚条件,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钱江晚报 2018年6月5日)
解读
民法典弥补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空白,为生态环境执法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法律依据。民法典确立了土地利用中的生态保护导向,进一步将生态环保约束扩展到生活层面。为人们生产和消费行为的绿色转向、建设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为民事活动提供内在的约束、为从源头上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了明确的民法依据。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
近日,金海街道城管中队在对万景峰商业街开展街面巡查时接居委、物业举报查处了一例高空抛物案件。近日,市民吴女士及其母亲正在万景峰内街广场上闲聊,突然一团垃圾从高处坠下,直接落在了两人头顶,虽然没有受伤,但这样的事情让她很是担心,马上联系了小区物业,要求查明高空抛物的人员,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物业会同居委立刻联系了正在商业街巡查的城管执法人员,在对事发地点进行了一番排查后,执法人员发现市民陆女士有较大嫌疑,但对方态度较为强硬,拒绝配合。执法人员随即联系了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依法将陆女士带回所内进行调查。最终,陆女士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事实。执法人员对其乱扔垃圾的行为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当场处罚决定,陆女士表示接受处罚,并承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青年报2020年5月10日)
解读
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二元责任体系,在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系价值与个案公正、规则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到了新的平衡点,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细化完善。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8月5日19时45分,五常中队夜间值班人员在路面巡查时,发现在荆长路西园小区门口机动车道的路面上有工程渣土抛洒污染道路,所抛洒余泥占据了一个车道,给过往车辆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影响行车安全。队员们当即在事发现场摆放交通锥,引导车辆安全通过,并根据现场情况,初步确定相关责任当事人,联系其到现场进行清理。目前该案已在办理当中。(五常中队真实案例)
解读
民法典明确了堆放人,道路管理人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法治需求,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城管执法队员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执法为民,普法惠民,把民法典贯彻落实到城市管理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规范执法行为,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综合杭州城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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