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责任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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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4 01:28

摘要:

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责任随着网购的普及逐渐成为一个热点的问题.2015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共受理快递业务有效申诉137351件,占全部有效申诉量的98.3%,比2014年增加87886件,增长177.7%.其中投诉问题最多的仍是投递服务,占比48.3%,其次是邮件延误(23%),再次是邮件丢失短少(17.8%).当前,消费者申诉快递业务的主要问题与上年同期比较均呈上升趋势,延误,投递服务和损毁问题尤为突出,同比分别增长112.7%,73.5%和71.6%.快递丢失与损毁机制的完善不仅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能促进快递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妥善地处理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的纠纷就显得更加刻不容缓.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终于修订通过.《新邮政法》在借鉴相关法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与快递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充分借鉴了世界邮政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操作性.但其对于快递损失赔偿以"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简单带过,依然难为快递服务市场提供统一的法律指导规范.本文结合从各大快递公司采集的数据制成的表格和从裁判文书网上摘录的判例,总结出我国快递纠纷处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实践中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规定与消费者实际损失的冲突;第二,立法上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际操作性不强;第三,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判决结果差别巨大.为了解决目前快递损害赔偿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及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提出了四点方案: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关于快递损害赔偿的立法体系和内容,将快递损害赔偿纳入邮政法.并通过修改邮政法实施细则和明确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适用准则,使快递损害赔偿诉讼能够得到专门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其次,通过对运单上霸王条款的效力进行限制和规定承运人对运单上条款的提示义务来保护快递服务消费者的权益;再次,规定实际损失的确定方法和合理的赔偿最高限额使承运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最后笔者建议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与限额赔偿,保价制度相结合来完善快递损害赔偿体系来充分保障快递服务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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