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贸易摩擦研究系列(13):“301 条款”在日本的运用及日美贸易摩擦的典型模式
2019-07-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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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裴桂芬、李珊珊在《日本学刊》2018年第4期发表的《美国“301条款”在日本的运用、影响及启示》(全文约1.6万字)。
日本是美国发起 “301 条款”调查最多的国家,从涉及范围和打击程度来看都是最突出的,甚至有日本专家认为部分 “301 条款”就是专门为日本定制的。在长期针对日本产品的调查中,基本形成了一种典型模式,这种模式也强化了美国不断打压日本的思维模式。
(一)
美国对日“301 条款”调查案例
美国 “301 条款”是由 “一般 301 条款”、 “超级 301 条款”、 “特别301 条款”及 “电信301 条款”等组成的。“一般 301 条款”是指当美国商业因贸易对象国的不公平、不合理或歧视性行为而遭受损失时,美国总统可以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超级 301 条款”关注贸易自由化,针对的是美国出口商品和服务受到外国政策、法律或其他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得到“公平待遇”的情况。“特别 301 条款”关注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于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电信 301 条款”主要针对外国是否遵循电信协议,这是美国试图打开对象国相对封闭的电信市场而设立的。根据 USTR发布的“301 条款”调查案例 (1975—1997),在此期间美国共对日发起 16 次调查,其中 1976 年日本与欧盟钢铁协议对美国钢铁业影响的调查案因证据不足被取消,1995 年针对日本照相胶卷和纸张的调查案提交给 WTO 争端解决机构,因此只选取 14 个案例展开分析。
WTO
美国对调查事件的评价及等级,数据源于比亚德 ( Thomas O. Bayard) 和艾莉兹 ( Kimberly Ann Elliott) 的研究结果。他们将美国运用“301 条款”迫使其他国家屈服压力、顺从美国意愿从而达成和解定义为四种状况。若对象国在所有领域完全按照美国要求达成协议,意味着美国的完全成功,等级为3; 若对象国认同美国的要求,但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则视为部分成功,等级为2; 如果未来在该领域再次发生相同的问题,或者双方达成协议但较少体现美国意愿,被称为名义成功,等级为1; 最后是没有成功,指与对象国未达成任何协议,等级为0。根据统计,在14项“301 条款”调查案例中,美国完全成功的有五项,部分成功的有五项,名义成功的有四项,平均成功率为2.07,同期美国针对韩国发起“301条款 ”调查的平均成功率为1.78,欧共体为1.3,中国为1。可见,日本是美国实施“301条款”调查中成功率最高的国家。
(二)
日美贸易摩擦类型及其典型模式
日美贸易摩擦由来已久,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产品贸易摩擦,包括 “301 条款” 调查下的丝绸、皮革、香烟、鞋类、林木产品、农产品和半导体、人造卫星、超级计算机、汽车零部件等多个领域,还包括与建筑相关的服务等。在这一层面,美国或者要求日本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措施,或者要求日本开放国内市场。二是制度摩擦,当单项产品的贸易协定仍不能解决日美之间的贸易不平衡时,美国开始关注日本的经济制度,认为日本存在导致两国贸易不平衡的制度因素,指责 “非常态” 结构性障碍形成了日本的 “异质性”,要求其按照美国的标准进行国内经济结构改革。典型案例包括 1989 年开始的日美结构协议、1993 年开始的日美经济对话、1997 年开始的日美规制缓和对话以及 2001 年的日美规制改革及竞争政策倡议。这些机制虽然不是 “301 条款” 调查的结果,却是为了规避 “301 条款”调查而设立的。尤其是日美结构协议,与 “301 条款” 密切相关,此后的各种对话机制实际是日美结构协议的延伸,都是在 “301 条款” 调查的威胁下形成的,有时甚至演变为现实的打击。1994 年 2 月克林顿总统与细川护熙首相就日本进口美国汽车的数量目标等问题的谈判因分歧严重导致破裂时,美国再次对日本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发起 “301 条款” 调查,并宣布对其征收惩罚性关税。
细川护熙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是在制度摩擦期间,也并不意味着美国与日本之间围绕个别产品或服务领域的贸易摩擦得到缓解,如汽车和汽车零部件、医疗器械和医药品、电气通信、金融保险服务、信息技术和能源等领域的问题,摩擦贯穿于每一个对话或协商机制中,因此,单项产品的贸易摩擦始终是日美之间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在长期的产品摩擦过程中,日美之间基本形成了一个典型模式。
具体来说,美国产业界向 USTR提出申请,声称受到了日本出口增加或贸易壁垒的影响,USTR在听取商务部、国务院和经济学家等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对日本发起 “301 条款”调查。如果决定发起调查,USTR将通知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可以选择承认或否认存在拟调查的行为,如果承认则与美国达成相关协议,一般会选择否认,于是USTR的调查开始。调查期间,美国政府在议会和产业界的压力下继续与日本开展谈判,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调查终止,若不能达成协议,USTR将公布调查结果和惩罚性关税制裁措施,日美两国政府再次开启谈判,美国将提高谈判筹码,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协议达成后,USTR继续监督日本的协议执行情况,一旦日本出现违背协议行为,美国或者根据协议实施制裁,或者实施惩罚性关税,日美双方再次谈判并达成协议。总之,在日美之间的产品贸易摩擦层面,长期以来是美国积极主动地不断对日本施压,日本则消极被动地做出程度不等的让步或妥协,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日本对美经济政策才出现一些改变。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有引用、转载,请注明出处。图片来源于网络。实习编辑王振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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