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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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0 22:23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关于技术的知识和信息的转让:非正式的知识转移和正式的技术转让协议(合同)。

知识的非正式转移在学术环境中越来越重要,因为研究人员和学生的流动性大力促进知识在全世界传播。知识也可以通过出版物、教学、讨论会、课程、演示文稿、会议和非正式交流以及个人接触在科学家、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转移。

技术转让的正式渠道方面,没有标准合同或协议。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提出了标准协议范式,作为其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但这些范式只能用作起点,是一种支持或工具,需要根据每种案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调整。在谈判开始之后,特别是在签署协议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至关重要。

Businessman and robot shaking hands

(图:baona/Getty Images)

技术转让协议有哪些类型?

有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协议,经常被用于将技术从实验室转移到市场。

技术转让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其中有价值的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者(许可人)允许其他人(被许可人)以协议中规定的方式(条款)使用该知识产权。

这些条款决定了被许可人的权利: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和使用领域用于任何目的的广泛许可,或在确定的司法管辖区或技术中仅用于分销或制造的狭义许可,或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许可。

许可协议如同一个多层大“蛋糕”,谈判伙伴可以通过切割这个“蛋糕”来共同制定“双赢”的解决方案。许可意味着所有者同意使用知识产权交换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如交叉许可)。当许可人将技术和知识传递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学习如何有效地使用、调整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改进该技术和知识时,这便成为实际的转移。

许可使用费

有些许可会产生使用费,有些则无需使用费。有些许可与技术开发有关,另一些则与获取标准、制造或分销有关。尽管存在差异,但许可协议在全世界许多类型的技术关系中都可以找到,比如从大学到企业、企业到企业或财团到企业等关系。许可协议的各种变化是技术研究、开发和商业化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出现在各种业务和协作关系背景下,如兼并收购、合资企业、研究合作协议、联合研发安排等。达成技术使用许可安排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一方对称为知识产权的有价无形资产具有所有权,而且因为有这种所有权而在法律上有权防止另一方使用这种资产。

开放式创新

在今天的知识经济中,学术界和商业组织之间知识产权合作的普遍模式是“开放式创新”,基于的是各参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许可协议。因此,创新利益攸关方越来越有兴趣获得更多关于使用许可作为知识和知识产权转移的有用工具的实用知识。

有关许可协议、编制和许可协议谈判的关键术语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成功技术许可(STL)指南

PDF, Successful Technology Licensing

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将知识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版权、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等)的所有权从所有人(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实体或法人),具有永久效力。

转让合同必须准确地确定所转让的主体。在专利发明的情况下,可能包括授权专利,但可能也涉及临时专利申请,包括PCT申请,或旨在保密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之间的区别在于,在使用许可关系中,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暂时转让给被许可人,经常让许可人有权继续在不同的使用领域或司法管辖区中利用同一知识产权。在谈判条件下,许可协议可以终止,所有权利都转回给许可人。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具有明确的效力,如销售有形资产,因此前所有人将被永久剥夺所有权。

保密协议

不披露协议(NDA)或保密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既不披露一方已经了解的机密信息,也不将其用于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

此类协议经常用于知识产权许可或其他协议达成之前,当被许可人希望获得有关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进一步详细信息之时。在合作协议的背景下,双方可能履行不披露或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信息的义务。

不披露协议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哪些信息被认为是保密的,谁可以获取这些信息,为了保密要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将这些义务限制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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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研究协议

合作协议或合作研究协议由两个或多个希望合作开发新技术并可能将其商业化的当事方签署。

各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资产(包括背景知识产权)和技能。他们共同界定这种合作的目标和法律框架,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获取权利、收益和风险共享,以及将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权利。

这种类型的协议可以在学术研究合作的背景下使用,特别是在研究资助下,以及用在大学与产业界联合研究项目(包括博士项目)中。

咨询协议

咨询协议规管大学教授和/或研究人员的咨询工作,如果大学的政策允许,他们通常是以个人为单位向产业合作伙伴提供专业服务,换取报酬。

在大多数情况下,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公司拥有,研究人员的权利有限,仅可以发表其成果。依据学术机构的“机构知识产权政策”和协议条款,也可以共享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在参与谈判时,大学将努力维护研究人员发表其工作成果的权利,同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信息进行保密,以使公司能够保护知识产权并保证在市场上的地位。

赞助研究协议

赞助研究协议规管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与赞助商之间的关系,赞助商可以是有意在与其业务相关的特定领域开发科学成果的政府机构或商业实体。

研发机构接受支持研究的资助,并以优先获取和/或研究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回报。与合作协议相反,赞助商不一定参与研究活动,可能对成果商业化也不感兴趣。大学/研发机构通常拥有成果和所开发的知识产权,并向赞助商颁发许可证(独家或非独家)。

材料转让协议

材料转让协议(MTA)涉及将实物资产和有形研究材料从供应商转移给拟用于自己研究目的的接受方。

转让的资产可能包括通过许可转让的专利材料、生物材料、化学成分或软件。协议确定了各方对转让材料、衍生材料、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研究协议

当一家商业公司“用”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以实现某一商业目标时,便会签署合同研究协议。

研究目标由公司界定,目标为商业性,而非学术性。立约人全面承担着研究成本、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并承担着研究的所有风险。研究成果通常由公司拥有,专利发明或其他知识产权由大学转让给立约人。

学术子公司协议

学术子公司是基于大学或研究机构开发的新技术成立的新公司。

参与新技术开发的研究人员往往离开原来在大学的职位,最终在新公司任职。大学和子公司通常通过不同形式的合资安排分担风险和收益。子公司通常是大学所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独家被许可人。

基于大学研究的初创公司协议

基于大学研究的初创公司是以大学对一种或多种技术授予的许可为基础而成立的公司。

与子公司相反,初创公司的创始人不隶属于开发新技术的大学,公司的财务资源来自外部赞助商。

大学或研究机构与初创公司签订的协议需要涉及一些关键问题:知识产权、财务状况、管理义务、利益冲突问题、大学发明人的参与和支持、商业化或带有重大发展节点的商业计划,以及市场启动和退出方式。

合资企业协议

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为实现共同的业务目标而联合其资源共同组建的商业实体。它的一般特征是共享所有权、共同治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例如,一方可以献出技术或技术诀窍,另一方可以提供投资。在学术机构和产业伙伴之间的合资企业中经常就是这种情况。合资企业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尽早采用知识产权原则图,规范各方带给合作业务的专有信息和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等问题。

合资企业有两种基本形式:股份式合营企业合同合营企业

股份式合营企业是根据一种安排建立的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作为开展项目并将最终成果(即前景知识产权)商业化的工具。

在合同合营企业中,各方聚在一起进行特定的业务项目,并签署一份合同,列出合作合同的条款。各方并没有为该项目设立单独的法律实体,而是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合作,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共享企业的风险和利润。

不论哪种合资企业形式均可以使用商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收购的各种合同手段。

为学术机构提供的产权组织示范合同

为了支持学术机构制定和谈判技术转让合同,产权组织提供了学术机构与产业伙伴之间的示范协议。由于许可是最常用的技术转让手段,这些示范协议对技术诀窍许可、独家许可、软件许可等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提供了深入了解。这些示范协议附有定制指南,重点是技术转让办公室面临的挑战性问题,例如就产业伙伴从次级被许可人处收取的收入进行使用费率的审计谈判。

(图:Getty Images/buba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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