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无需任何理由即可撤销赠与。当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详见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次,赠与合同在没有公证及道德义务等等情况下,约定的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否有效呢?
笔者认为,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夫妻之间对房产的赠与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前赠与人也是经过了审慎的考虑,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产是其权利,符合当事人在权利范围内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权利规定,所以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减少类似纠纷,笔者建议:
1、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
2、双方将签署的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3、如果条件允许,直接到不动产中心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