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24 22:22

报告编号:NO.20240909*****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经授权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有效。代签人的处分权受限,未经本人同意或追认独立签订的合同本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代签人经本人同意或追认独立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关于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1、经授权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有效。代签人的处分权受限,未经本人同意或追认独立签订的合同本人可以申请确认无效,代签人经本人同意或追认独立签订的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3)据此,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4)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5)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6)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7)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1)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2)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

(3)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换言之,当事人并不必须遵守合同法中用以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任意性规定。

(5)强行性法律规定的标志是一般冠以“不得”、“必须”等词语,而任意性规范则用“可以”等词语表示。

(6)另外,合同不违反法律,还指合同的内容,即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

(7)如果合同内容的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部分条款被确认无效不影响有效条款的效力。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1)“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

(2)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

(3)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

(4)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我国立法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同等效力   非本人签名的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非借款人本人签名有什么风险  
引用法条:   [1]  

div" data-spmc-cdom="a" data-spmc-evckdom="zxb$a.transit.btn.btn-red">

特邀律师:

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