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中基础交易真实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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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27 15:52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九民纪要》全文一共一百三十条,这些条款主要是对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司法解释的法律盲区和争议点进行自由裁量和法律适用时,提供的思路指引,这份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重要性却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下,对各行业的法律审判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特别是在金融领域,近年来鼓励金融创新,使得金融行业的新产品层出不穷。而现有法律体系相对滞后,这就造成我们对一些创新产品的合规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困扰,这也导致了我们始终无法有效的对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基于这样的背景下,《九民纪要》的内容对金融业务的发展势必产生重要的影响。保理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九民纪要》的内容亦会对保理业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九民纪要》穿透式审判思维

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核心,以获得融资为主要目的,具有融资、账款管理、坏账担保的多项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法律关系的实质,也是保理业务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所以基础合同交易的真实性是保理业务的审查的重点。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真实的交易,那么这个保理融资行为就可能不构成保理业务的法律效果。而且,在实务中,基础买卖合同不存在或者不真实也经常被当事人拿来作为抗辩理由。

《九民纪要》指出,要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特别注意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体现外观主义的具体规则,如《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合同法》第49条、《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越权代表,审判实务中应当依据有关具体法律规则进行判断,类推适用亦应当以法律规则设定的情形、条件为基础。从现行法律规则看,外观主义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一般适用于因合理信赖权利外观或意思表示外观的交易行为。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而不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

《九民纪要》强调了穿透式的审判思维,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刘贵祥指出,“商事交易如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本来就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多个交易,再加上当事人有时为了规避监管,采取多层嵌套、循环交易、虚伪意思表示等模式,人为增加查明事实、认定真实法律关系的难度。妥善审理此类案件,要树立穿透式审判思维,在准确揭示交易模式的基础上,探究当事人真实交易目的,根据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交易的性质与效力。在仅有部分当事人就其中的某一交易环节提起诉讼,如在融资性买卖中,当事人仅就形式上的买卖合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方便查明事实、准确认定责任,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穿透式的审判思维要求透过复杂的现象来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的法律关系,这一精神对外观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九民纪要》特别强调,“外观主义并非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设置的例外规定”,既是说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外观主义在适用时需要尤其谨慎,反而应当运用穿透式的审判思维,透过外观看到事实的本质和法律关系的本质。

司法机关强调穿透式的审判思维对开展保理业务的各方主体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保理业务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各方当事人众多,因为虚假意思表示甚至是欺骗行为也引发了大量的诉讼。《九民纪要》在前言中的阐述意在避免外观主义的滥用、限制类推适用,其核心依然是要求司法审判人员透过现象发现案件的本质,避免机械地适用法律。开展保理业务的各方主体应当留意这一趋势的变化,除了法律明确规定适用外观主义的情形外,各方应当重视真实意思的表达、重视事实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否则在纠纷中容易将己方陷入不利的境地。

保理业务基础交易真实性

保理业务一般至少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和三方当事人,基础合同的真实性问题一直对保理的认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按照九民纪要的要求,在不存在真实基础合同的情况下,即对应的应收账款是虚假的情况下,那么就有可能认定保理合同无效,保理融资关系不成立。当然,我们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础合同虚假,并不必然导致保理合同无效。这是因为,保理融资业务是一种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为核心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商业银行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固然应当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前提,但应收账款债权得以产生的货物销售、服务提供等基础合同系存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保理银行并非基础合同的当事人,故基础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导致保理业务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双方当事人通谋所为的虚伪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在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应视该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虚伪意思表示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当第三人知道该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时,虚伪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该第三人;当第三人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时,该虚伪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在基础合同因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的情况下,保理业务合同并不当然因此而无效。比如在(2017)最高法民终332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铝华中铜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

汇丰银行武汉分行(简称“汇丰银行”)与鑫鹏公司签署保理协议,约定鑫鹏公司转让其对华中铜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汇丰银行向鑫鹏公司提供保理融资。华中铜业提出,由于其与鑫鹏公司的交易方式为现款现货,故鑫鹏公司对华中铜业不应享有应收款债权,因此汇丰银行主张的债权无效,而保理协议则是鑫鹏公司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为之。

一审法院认为,汇丰银行武汉分行依据其与鑫鹏公司签订的保理协议,受让鑫鹏公司对华中铜业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并向华中铜业公司通知了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转让真实、合法、有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华中铜业公司辩称其与鑫鹏公司的交易方式为现款现货,鑫鹏公司对华中铜业公司不享有应收账款债权的抗辩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在二审中,华中铜业公司公司以买卖合同虚假及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抗辩。然而,法院发现鑫鹏公司与华中铜业的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华中铜业在没有真实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向汇丰银行回函确认此应收账款的存在,与鑫鹏公司存在通谋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在债务人与让与人存在通谋的情况下是否仍然享有抗辩权,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允许明知转让虚假债权的债务人以转让债权不存在来抗辩,则明显有违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通谋所为的虚假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在虚假表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当然无效。当第三人知道该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时,虚假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该第三人;当第三人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时,该虚假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事实上,由于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因此保理合同的核心是债权转让。继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可以延续并对抗债权受让人。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加复杂。比如在本案一审中,债务人以现款现货交易导致债权不存在为由抗辩,这种抗辩事由是否能得到支持并没有一定的答案。一审法院基于证据认为债务人主张的现款现货交易事实不成立故而没有采信。但由此留下了一个悬念:如果该事实成立的话,债务人是否还应当承担付款义务。这需要我们审视债权转让中更多的细节,诸如债权转让的双方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买卖双方是否还有其他的共谋等等。

二审中发现,买卖双方以虚假的买卖合同获取了银行的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银行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免除其付款责任。同时我们从本案中还发现,当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存在时,只要保理商为善意,保理合同的效力往往不受影响。

应收账款真实性对保理业务的重要性

事实上,我们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出,应收账款真实性对保理业务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中曾指出,应注意的是, 实务中确实有部分保理商与交易相对人虚构基础合同,以保理之名行借贷之实。对此,应查明事实,从是否存在基础合同、保理商是否明知虚构基础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审查和确定合同性质。如果确实是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此次《九民纪要》的精神更加强调了穿透式思维,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的要求,因此,在进行保理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基础交易合同的真实性问题,同时要做到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必然因为基础合同虚假影响保理业务的正常开展,甚至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

比如去年的诺亚暴雷事件,诺亚财富旗下上海歌斐资产管理公司的信贷基金为承兴国际控股相关第三方公司提供供应链融资,总金额为34亿元人民币,事情的关键是承兴国际控股在相关方的应收账款上是否存在造假问题?京东回应被歌斐资产起诉一事,称在被诈骗的过程中至始至终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和京东进行合同真实性的验证,暴露了其自身在合规和风险管控上存在重大缺陷。实际上诺亚事件最关键的还是应收账款是否属实以及是否进行有效确权的问题。当然,《九民纪要》对保理业务的影响远不止这些,我们也会在4月11日的直播中进一步为大家详细讲解。

作者简介

芮刚

北京法院前资深法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多元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民商法硕士学位,曾在北京法院任职多年,具有多年法院审判执行经验,审理各类案件上千件。专注于金融领域复杂争议解决,在金融、能源、不动产、公司股权等领域有丰富经验。曾应邀参加《法治进行时》、《法官说法》等节目录制,获评新浪司法频道2017年度十大法律优秀人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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