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
今天,⼩编给⼤家分享的是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希望对⼤家有帮助。
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
1
上诉⼈:柯某,男,
××××
年
×
⽉
×
⽇出⽣,
×
族,户籍所在地
××
省
××
县
××
镇
××××
村,现羁押于北京市
××
区看守所。
上诉⼈因交通肇事⼀案,不服北京市
××
区⼈民法院
(xxx)×
刑初字第
××××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
(xxx)×
刑初字第
××××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上诉⼈柯某的⾏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
2
、依法对上诉⼈柯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缓刑
;
3
、上诉⼈柯某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不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尽管上诉⼈在交通事故发⽣后,离开了现场,但其⾏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是指⾏为⼈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由此可见构成交
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具备两个要件:⼀是在客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发⽣并产⽣了严重的损害后果,肇事者的⾏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为
;
⼆是肇事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逃
跑的故意,即肇事者明知发⽣了交通事故且已造成严重后果⽽逃离现场,且逃逸的⽬的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处罚,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要件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上诉⼈柯某肇事后离开
现场的⽬的并⾮为了逃避法律处罚,因此其⾏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理由如下:
1
、本案中,上诉⼈柯某在事故发⽣后,第⼀时间即拨打了
999
急救电话,呼叫救护车抢救伤者,随后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其主观⽬的是为了替伤者筹集医疗费⽤,⽽不在于逃避法律处罚,这项
事实可从证⼈张
××
的证⾔中得到证实。
2
、上诉⼈柯某在事故发⽣当晚,即主动拨打了警⽅的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且在第⼆天主动前往北京市公安局
××
分局交通⽀队投案。试问,如果上诉⼈柯某离开事故现场的⽬的是逃避法律处
罚,其⼜怎么可能主动与警⽅取得联系并投案⾃⾸
?
原审法院仅仅因为上诉⼈在事故发⽣后离开了现场,就机械的认定其⾏为属
“
肇事后逃逸
”
,这种认定是极其武断且⽚⾯的。
⼆、原审法院在适⽤法律⽅⾯也存在错误
由于上诉⼈柯某不存在
“
交通肇事后逃逸
”
的情形,且其存在⾃⾸的情节,并系初犯及偶犯,悔罪表现良好,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三条、第六⼗七条第⼀款、第七⼗⼆条及最⾼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范围内对其量刑,并对其适⽤缓刑。
三、上诉⼈系外地来京务⼯⼈员,收⼊微薄,还要扶养全家⽼⼩,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上诉⼈确实是⼼有余⽽⼒不⾜。上诉⼈柯某系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司机,事故发⽣时其正履⾏
职务⾏为,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更多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对⾃⼰的⾏为给被害⼈季某全家所带来的伤痛深表悔过,急切希望得到被害⼈家属的谅解,愿意在⾃⼰的经济能⼒范围内尽量予以补偿,恳请⼆审法院对上诉⼈从宽处理。
此致
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
上诉⼈:柯某
年
⽉
⽇
经典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
2
上诉⼈
: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被上诉⼈
:
焦
**
,⼥,汉族,
xxxx
年
10
⽉
30
⽇出⽣,住
**
县
**
镇
**
⾏政村
**
⾃然村。
被上诉⼈
:
蔡
**
,男,汉族,
xxxx
年
5
⽉
24
⽇出⽣,住址同上。
被上诉⼈
:
蔡
**
,男,汉族,
xxxx
年
5
⽉
29
⽇出⽣,住址同上。
被上诉⼈
:
蔡
**
,男,汉族,
xxxx
年
3
⽉
2
⽇出⽣,住址同上。
被上诉⼈
:
蔡
**
,男,汉族,
xxxx
年
2
⽉
26
⽇出⽣,住址同上。
⼀审被告⼈
:
毕
**
,男,汉族,
1977
年
5
⽉
27
⽇出⽣,住
**
市
**
区
***
镇
**
村,现羁押于
**
看守所。
上诉⼈因被告⼈毕
**
交通肇事暨⼈⾝损害赔偿纠纷⼀案,不服
**
县⼈民法院
(xxxx)*
刑初字第
**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
**
县⼈民法院
(xxxx)*
刑初字第
**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民事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
实
与
理
由
⼀、⼀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
适⽤法律错误,其认定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条款⽆效的⾏为严重背离了交强险的⽴法精神和旨意,严重侵犯了上诉⼈的合法权益。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依法具有合法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
下称《交强险条款》
)
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授权中国保险⾏业协会
审批制定的强制性保险条款,条款编号为中保协条款
[2006]1
号。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务院部门,其审批的强制保险条款应当具有法律效⼒,该条款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修改,任何单位和个⼈均不得变更或补
充。
2
、《交强险条款》不应被视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由如下
:
(1)
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政管理职能,其职能包括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业发展规划、保护被保险⼈利益等。《交强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
是投保⼈单⽅⽆条件接受的结果,作为保险⼈同样没有选择权,保险⼈仅仅是在形式上提供了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基本条款,因此,《交强险条款》并不符合单⽅拟定之格式条款的特征。
(2)
采⽤商业运作的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项⾦融服务类产品,同样必须以⽂字描述说明其保障范围,然⽽要直接说明保险⼈打算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是⽐较困难的。规定除外责任的基本作⽤是为了
明确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是为了剥夺被保险⼈享受的保障的权利。和⼀般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同,保险合同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是保险产品的
具体表述⽅式,不属于《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的
'
不公平条款。
(3)
保监会不仅代表保险⼈的利益,同样也代表了被保险⼈的利益,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条款原则上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以对待格式条款的处理原则对待交强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