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支招保险理赔:细读合同最重要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4 08:53

  编者按:商业保险,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逐渐成为必需品,无论是人身险还是财产险,都跟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而一旦不幸,出险后的理赔,也让大家又揪心、又困惑。

  值第27个全国律师咨询日来临之际,和讯网推出“支招保险理赔”策划,希望能给广大投保人提供一些更实用的信息。

  嘉宾: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黎

  主持:和讯网保险频道编辑 汪升兰

  以下为沙龙文字实录:

  发动机进水车损险免责 投保是否告知是关键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收看本期沙龙,我是主持人冯昌颐。今天我们继续聊聊保险的那些事儿。8月26日是第27个全国律师咨询日,我们特别邀请到君合律师事务所的蔡黎律师,与网友们一起,聊一聊车险与人身险方面的理赔争议话题。

  北京“7·21”暴雨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据北京保监局数据,截止7月30日,在京保险公司共接到机动车辆保险接报案4.2万件,估损金额约3.9亿元。今天我们先谈一谈车辆保险理赔问题。

  车险理赔,可以说是现在大家最关心的话题;而对于车损险不赔发动机进水,很多车主质疑其属于霸王条款。车损险将发动机进水设为免责条款,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呢?我们听一听律师说法。

  蔡黎:我觉得不能说存在法律上的问题,因为任何保险都有相应的赔付范围,首先是赔付的范围,而在这些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会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会把各种原因导致的结果或一些情形下出现的保险事故作为免除责任的范围。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他的赔付范围就是在保险责任里,再划出去一部分免除责任部分,才是真正在这个合同项下的赔付范围。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保险公司既然在拟订费率的时候都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考量各种风险,考量各种费率和风险相应比例才会计算出相应的费率。所以,这种费率的,拟订过程可能是投保人或大家不是特别清楚,但从结果来看,你交多少钱的保费,保多少范围的保险,这还是有它一定的合理性的。

  具体到车损险里把发动机列为免责条款,我觉得有必要向大家澄清一个问题,实际上在车损险里并不是把整个发动机的损失作为免责条款,这实际是对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一种误读。

  在保险条款里保险责任部分都会说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比如暴雨、碰撞、倾覆,因为这些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都要作为保险公司赔付范围。而在免除责任条款里会把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作为免责条款,这就说明除了发动机进水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的发动机损失还是在保险责任范围里的。

  我也注意到,现在很多网友认为,我的机动车最主要的部分就是发动机,发动机相当于车辆的心脏,心脏都在保险责任的免除条款范围之外,这是不是对我不公平呢?

  大家很容易把“发动机进水”和“发动机受损”这两个概念混淆,这个原因当然可能也是基于最近“7·21”暴雨导致大部分发动机损失都是由于进水导致的损失所引起的。但我们在看保险公司条款的时候还需要全面地理解它的条款的意思。

  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比方,车损险里把车辆的损失作为一个大的范围,这个大的范围里当然包括了发动机的损失,在发动机的损失里又把其中辟出来很小一部分,是因为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作为了免除条款,并不是说把核心的整个发动机损失都作为免责条款,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向大家理清一下这个观念。

  汪升兰:暴雨后,车险方面一个很大的争议点就是“车损险该不该对发动机进水进行赔付”。我们看到在保险法律审判方面,温州鹿城区法院曾判投保人胜诉,理由是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在卖车险时向投保人说明了免责条款;但是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又判投保人败诉,保险公司不赔发动机,只赔车损险的1000元。

  我想请问蔡律师,针对同类型的案件,两地法院判决不一,这主要原因在哪儿呢?

  蔡黎:我想主要的原因是针对个案的不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也会不一样,当事人对于案件的法律意见提出的抗辩观点也不一样,所以针对个案来说还需要我们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角度讨论这些问题。

  为什么鹿城法院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就判保险公司败诉了,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保险法》就规定,保险公司有一个法定的义务,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的一些免责条款首先需要进行提示的义务,其次要对这些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果这些义务都履行到了,这些免责条款才可以生效,才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些免责条款事项内的一些赔付才可以免除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那么这个条款就是不生效的。那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这样的免责条款而免除他的赔付义务,温州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

  在上海法院,它的具体判决也是依据这样的裁判理论来进行的,就是说保险公司只有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免责条款义务就能免责,否则就不能免责,所以个案发生情况不一样,车主发生的事儿大致都一样,但法院裁判的时候会看保险人的抗辩意见和不同的证据来进行综合的判定。

  汪升兰:那将发动机进水列为免责条款,是否可以视为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呢?

  蔡黎:我觉得这个条款设计的时候保险公司肯定是有这种考量,按照《保险法》的“近因原则”理论,保险公司只对和保险结果近因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非近因导致的损失他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保险公司当初设计条款和拟定费率的时候都对有可能发生损失和损失可能赔付的比例进行过精算的。

  汪升兰:可以这样理解,车损险合同中双方明确知道权利义务之后,发动机再进水,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

  蔡黎:对,我觉得还应该再明确一个观点,双方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这个保险条款是知道的,但还是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你免除责任的条款一定要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只有你尽到这两方面的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才生效,是对大家有效的。这种情况下,既然保险条款把发动机进水排除在保险公司责任之外,保险公司是可以不予赔付的。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