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张先生和赵女士夫妻准备全额出资为女儿小张购买一套房屋,他们知道女儿婚后取得房屋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担心女儿将来婚姻如发生变故,女婿会分割房屋,所以房屋购买后只想作为女儿小张的个人财产,但现在女儿小张和其丈夫感情很好,如果约定房屋归女儿个人所有,怕伤了他们夫妻感情,特向公证员询问。
有什么办法既可以解决问题
又不影响夫妻感情呢?
公证员提示
方案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房屋购买后小张和其丈夫可以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在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小张个人所有,小张的丈夫对所购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方案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一方的,则所购置的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公证员建议张先生和赵女士购买房屋时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直接转至开发商账户,并留存好转账凭证后,与小张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明确约定将购房款赠与小张一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选择】方案二更为符合当事人需求,既可以保障房屋归小张个人,又不需要找女婿签订协议伤害其夫妻感情。
原标题:《父母出资给女儿买房,怎样做公证最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