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有一种情况应该赔偿误工费,就是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造成的误工损失。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其中,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两种情况: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例如:王某为某企业业务员,负责推销工作。一天下午,他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王某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医院建议其继续休息2个月。企业出具证据证明王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2800元,在这3个月的时间内,王某单位因其休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王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2800-1000)×3个月=54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王某的单位因为王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王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王某误工费赔偿金额=2800×3个月=8400元。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事故受伤后实际获得的收入。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现实中,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自己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情况,往往都只能证明事故发生前几个月的情况,所以按照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往往只能照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期限的确定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没有定残的,误工期限一般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这里的相关证明主要包括:1、病历资料,以证明医生现场诊查的记录情况;2、诊疗费凭证,以显示诊查的正规性;3、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等结论性证明,以证明自诊查之日还要产生的误工期限。如果上述材料不足,而误工期限出具的过长,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产生误工期限,等法院审理时综合评判。另一方面,如果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有上述证明材料证明是持续在误工的,误工期限可以计算到定残前一天。
有的当事人伤情属于比较明确的鉴定情形,如肋骨骨折或牙齿折断等,伤残鉴定是以个数来确定的,所以他们往往受害后就提前就进行伤残鉴定,这个时候定残后重叠的误工期限是否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情况属实,本着公平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应当在有鉴定结论的前提下予以考虑。相反,受害人虽然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事实存在,但其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起诉或者鉴定的,法院查明后应委托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期限。
四、主张误工标准需要的证据材料和认定标准
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需要提供提供劳务合同、聘用合同、工资表、单位误工证明等,证明工作年限和收入状况以及确实存在的误工费用,基本可以达到证明目的。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来城务工的,还要提供在城镇的居住情况证明,虽然主张误工费和主张伤残赔偿金的证明材料不一样,但在材料里应该对居住情况作一下说明,有时往往可以辅助证明工作情况。
关于年满60周岁老人误工费问题,如果他们能够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并经法院审查核实的,且该份工作收入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主张合理的误工费。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受害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能够提供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并经法院审查核实的,其主张合理的误工费也较合理。
在实际案件中,由于当地工资的实际水平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之间存在不小的差异,因此,往往造成了城镇居受害人举证证明的工资标准远远少于统计标准,近而使他们不积极举证或者有意不举证。因此,笔者认为未就工资收入标准进行举证的、提供住所地基层组织证明无业或者没有固定职业证明的城镇居民受害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有工作、有收入,其误工费按照可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五、保险公司如果赔偿误工费
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误工费包括在交强险分项限额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该限额总计110000元。最后包含在限额内的误工费,都能全额获得赔偿,如果该限额不够支付一定数额的误工费,应该的按责任比例进行划分后由事故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