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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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07 18:50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20〕34号)



有关存款类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 人民银行 证监会关于修订印发<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32号,以下称《办法》),现就组建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数量

  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为40家(根据情况可少于40家)。

  二、报名要求

  自愿接受《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见附件1)条款约定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可报名参加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

  报名机构应于2020年11月16日前(含11月16日)将加盖本机构公章(骑缝章)的下列报名材料分别寄送至财政部国库司和人民银行国库局,并将报名材料扫描件及Excel格式的报名表发至yanhui@mof.gov.cn,报名时间以财政部国库司收到纸质报名材料时间为准。

  (一)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报名表(见附件2,需单独加盖公章);

  (二)本机构概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报名材料内容如与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不符,以监管部门核实情况为准。报名材料准确性等将作为评审依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参考。

  三、选择方法及数据口径

  (一)采用第三方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候选成员名单,专家评审委员会由7名专家组成。

  (二)对报名机构是否符合《办法》第九条要求进行审核时,注册资本、总资产为2020年6月30日时点数据,营业网点数量为2020年9月30日时点数据。

  (三)专家评审指标体系中计算评分指标数据口径为:

  1.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量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总量数据,计划完成率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储蓄国债承销量除以计划分配额度(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加上储蓄国债(凭证式)计划分配额度)。

  2.个人储蓄存款余额、个人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营业网点数量、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账户数量为2020年9月30日时点数据。

  3.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笔数(含查询)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总量数据。

  4.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为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时点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5.储蓄国债业务开展年限按以下方法计算:报名机构为2015-2017年和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按5年计;报名机构为新加入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的,按3年计;报名机构不是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按0年计。

  四、联系方式

  (一)财政部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阎慧

  电话:(010)68552268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0)

  (二)中国人民银行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赵成相

开弓没有回头箭


  电话:(010)66199591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00)

  特此通知。

  附件:1.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

  2.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报名表

  3.2018-2019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情况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范本)


  为明确财政部和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以下称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债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财政部
  乙方: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2021-2023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等赋予的国债管理职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人民银行)制订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及其他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管理办法、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储蓄国债业务规范、储蓄国债承销团综合排名办法等,并对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2.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储蓄国债业务创新,制定实施方案,选择承销团成员参与创新试点等。
  3.根据国债发行管理需要,会同人民银行增补承销团成员。
  4.会同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发行兑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发行量、票面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渠道、发行额度分配和收回机制、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条款。
  5.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对承销团成员进行综合排名,并公布排名结果。
  6.及时准确披露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储蓄国债年度、季度发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和品种;
  (2)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并请人民银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通知;
  (3)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主要发行兑付条件和相关信息。
  7.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8.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不迟于储蓄国债还本日或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含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期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2)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提前兑取清算期内产生的提前兑取资金。
  9.每年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当年储蓄国债(凭证式)实际承销和缴款金额,下发年度储蓄国债(凭证式)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储蓄国债相关业务。
  2.对储蓄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储蓄国债手续费。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发行信息,按相关规定参加储蓄国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储蓄国债业务考察及培训。
  5.申请退出承销团。
  6.连续参加储蓄国债发行,如因故不能按规定参加储蓄国债发行,应事先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报告。
  7.在获得的发行额度内向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做好销售组织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在销售网点设置国债明显标识、配备宣传材料及咨询人员。
  8.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以乙方实际承销金额,按时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并在缴款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承销团成员确认通知)。
  9.做好储蓄国债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10.制定本单位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债宣传促销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建立储蓄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将储蓄国债销售情况作为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11.按照储蓄国债相关制度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储蓄国债发行前,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储蓄国债业务管理系统、债权托管系统以及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并分别开通本单位储蓄国债业务管理系统与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TMIS系统相连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实现乙方全行或分行内(全国性商业银行至少为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全行)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调剂,对乙方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12.及时跟踪了解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相关信息。
  1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储蓄国债管理工作,按年向甲方准确无误地书面报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储蓄国债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不迟于启用新收款账户前15个工作日(含第15个工作日)重新备案;
  (3)如乙方名称变更,应于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备案;
  (4)乙方开办储蓄国债相关业务的一级分行名单、地址、电话;
  (5)乙方储蓄国债牵头联系部门、储蓄国债发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
  (6)每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乙方当年储蓄国债销售、兑付情况总结报告。
  1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储蓄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乙方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恶化等情况。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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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超过其应缴发行款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将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除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手续费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应支付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储蓄国债(凭证式)如遇发行期内利率变动,计算滞纳金时使用的票面利率以变动前后利率较高的为准(下同)。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1款,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储蓄国债发行前做好储蓄国债信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的,2021年上半年不能参加相关品种国债发行。
  4.乙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发行款的,按违约缴纳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滞纳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人民银行通报乙方相关情况:
  1.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但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
  2.每2个自然年度,储蓄国债发行期内,乙方自行在全行范围内暂停办理储蓄国债销售业务超过1次。
  3.每个自然年度,因乙方原因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不能按时准确向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系统传输发行总量、提前兑取总量等关键数据的情况。
  4.不积极销售储蓄国债。
  5.因乙方原因未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储蓄国债本金或利息。
  6.违反储蓄国债相关制度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承销团,终止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1.申请机构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2.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
  3.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
  4.截至2021年6月30日,未能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储蓄国债信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
  5.发生2次以上(含2次)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但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的情况。
  6.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且未及时更正,最终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
  7.因乙方原因发生3次以上(含3次)未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储蓄国债本金或利息的情况。
  8.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协议称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一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退出承销团的,本协议自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认乙方退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乙方退出承销团后,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仍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报名表
机构全称:  
基本信息  
加入储蓄国债承销团情况(截至2020年9月30日):
  1.是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 2.是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
  3.前两项均不是( )
 
近3年在储蓄国债业务、个人储蓄存款、理财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有( )  无( )
 
近3年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中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有( )  无( )
 
联系部门: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电话及传真:   联系地址及邮编:  
储蓄存款和理财产品情况  
  2020年9月30日  
个人储蓄存款余额    
个人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业务渠道情况  
  2020年9月30日  
营业网点数量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账户数量
   
  2018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  
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业务办理笔数(含查询)
   
风险防控能力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  
资本充足率        
杠杆率        
不良贷款率        
拨备覆盖率        
流动性覆盖率        
资本经营情况  
  2018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  
注册资本   ----   ----    
总资产        
净资产        
  2018年   2019年   2020年1月1日-6月30日  
利润总额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注: 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  
   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声明:本机构申请加入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团,认同《2021-2023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范本)》全部内容,愿意并且有能力履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各项义务,保证提供的全部数据和文字材料真实有效。  



       
      机构公章  
      2020年 月 日  


  附件3:
  2018-2019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情况表
排名   承销团成员   排名   承销团成员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北京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2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6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排名按照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2018年全年排名得分和2019年全年排名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从高到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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